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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ys8t-2021-00082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9-13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机构职能
关键词:

第一师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机构职能

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
1.负责处理委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师市纪委全会、常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的筹备组织工作,负责与师市纪委委员的联系;
2.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调研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汇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委局重要文稿、领导讲话及有关文件,编发信息通报,审核以委局及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3.督促检查中央和兵团纪委、师市党委、师市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师市纪委全会工作部署和师市纪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及委局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4.负责提出师市纪检监察制度建设规划。协调委局机关有关室的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工作,对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和报送审议;
5.组织协调委局机关机要文件的办理和运行管理,保管、使用师市纪委监察局及师市纪委办公室印章,负责机关的保密工作,协调纪检监察系统密码管理工作;负责委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委局机关绩效管理等;负责委局对外接洽、值班工作;协助委局机关有关工作,指导师市纪检监察系统办公室工作;
6.负责师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
7.负责师市党政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有关综合协调工作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师市纪委派出纪检组领导班子考察、任免及组织建设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团场、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承办团场、企业、事业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等干部人事工作,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
8.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对师市纪检监察系统的表彰、奖励等工作;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规定,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监督工作,督办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9.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办理师市党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回复师市党委组织部意见工作。承办师市党委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10.负责组织协调师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形势任务、决策部署、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等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
11.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工作,开展对党员、公务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组织协调廉政文化建设及纪检监察电化教育工作;
12.负责委局机关的新闻事务,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信息传播工作;
13.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重点新闻网站等做好网络宣传引导工作;
14.指导师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和网络信息工作。承办师市纪检监察学会有关工作;
15.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党风政风监督室(师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1.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师市党委、师市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活动;
2.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贯彻落实;
3.综合协调作风建设规定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开展有关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综合协调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的查处;
4.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5.综合协调应由委局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指导、督办相关部门对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6.履行师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能,监督检查承担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协调查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行风建设和纠风专项治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7.指导师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
8.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
1.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处理网络举报;
2.提供信访举报信息,向委局领导报告重要举报情况;
3.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并督办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事项,审核办理结果;
4.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进行核实;
5.处置信访举报中的突发情况;
6.对信访举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信访举报工作;
7.负责对师市党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并向兵团纪委报告,同时分送相关纪检监察室,协助办理师市党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回复师市党委组织部意见工作;
8.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相关纪检监察室,并负责向兵团纪委报告;
9.负责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办案机制,归口管理查办案件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组织协调有关案件查办工作;
10.负责对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委局办案场所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办案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11.负责师市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查办案件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12.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案件审理室
1.审理需呈报兵团纪委监察局,师市党委、师市审批或备案的案件;
2.审理委局直接检查处理和团级党委报批或备案的案件;
3.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承办党员、监察对象对委局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对师市党委做出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及其他需要由委局办理的申诉案件,处理、督办委局收到的申诉信件;
4.承办应当由团场党委、纪委批准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和其他需要比照处理报师市纪委备案的案件;
5.承担监察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监察局给予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工作;
6.起草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解除行政处分工作的程序性条规,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相关业务工作;
7.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五)第一、二、三纪检监察室
1.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师市党委管理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2.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对涉及的师市党委管理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3.督促联系单位监督对象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中央、国务院、兵团党委、兵团和师市党委、师市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4.承办联系单位师市党委管理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办联系单位应由委局机关参与调查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监督、指导联系单位案件查处工作;
5.做好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监督指导联系单位上报问题线索处置;
6.协助、配合上级开展巡视、师市党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回复师市党委组织部意见等工作,参加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协调对联系单位师市党委管理干部的诫勉谈话、廉政谈话等工作;
7.负责了解联系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情况,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协助考察了解联系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8.负责本部门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胜利大道1号市政府4楼,办公时间:夏季:上午10:00-14:00  下午 15:30-19:30,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 16:00-20:00,

联系人:陈涛        联系方式:0997-6350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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