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ys14t-2023-00028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10-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解读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十四团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中央生态文明建设背景: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纳入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加强了生态建设;十九大报告更是提出,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指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管理办法》,为全面提升国家级公益林质量,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规范我区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保障区级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所有者权益,切实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保护林草资源安全,具体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我区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保障区级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所有者权益。
(二)区级国家级公益林概念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一是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由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组织,实行建站管护、承包管护或分级分类管护;二是集体的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统一管护或托管国有林场管护的管护模式。
(三)管护内容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