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ys7t-2022-00096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2-12-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关键词: |
关于开展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范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精神,从即日起对辖区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卫星锅”、“电视接收锅”)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均属清理整治范围。
二、凡在本辖区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违法行为。
三、未经批准已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2022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清理整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支持配合,相互转告周知,通过合法方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并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97-487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