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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ys7t-2022-00096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12-15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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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范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精神,从即日起对辖区区域内有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卫星锅”、“电视接收锅”)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均属清理整治范围。

二、凡在本辖区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违法行为。

三、未经批准已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2022年12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管理、清理整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支持配合相互转告周知通过合法方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并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97-4870003


《关于开展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清理整治的通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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