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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5-11-06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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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 责任清单

第一师阿拉尔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

   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 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新兵党厅字〔202035 号)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 一、师市党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 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兵团党委和师市党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师市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检举和控告。对中央和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师市党委巡察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理。

          4.加强对师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

1.推动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师市党委、师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师市党委、师市主要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办。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负责师市党委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报备工作;对各团镇( 乡),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部门制定报备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4.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

5.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

6.根据师市党委的意图和部署,对师市生态文明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供师市党委决策参考。

 三)党委组织部

1.负责对师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运用,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 央和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

  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师市纪委监委机关、生态环境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组织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3.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师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党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宣传兵团党委和师市党委工作要求,会同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师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主流媒体、 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4.配合做好中央和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五)党委社会工作部

   1.指导生态环境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开展信访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生态环境诉求,把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同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生态环境信访为名的违法信访行为。

2.指导生态环境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开展复查复核工作,推动解决生态环境信访问题。

 六)党委政法委

会同师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七)党委网信办

做好互联网涉生态环境信息的舆情监测工作。

(八)党委编办

按照兵团对师市机构调整和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师市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需要 ,进一步完善师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适时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人员配置进行调整。

二、师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师市生态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2.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3.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按职责承担师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有关具体工作。

4.统筹师市煤电油气运要素保障工作,增加清洁能源使用。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和落后燃煤机组,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 ,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5.负责组织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落实产业指导目录, 明确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6.拟订并实施权限范围内资源环境价格政策,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 ,促进节能降耗和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实施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差别水价,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等价格政策,加强价格管理。

7.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8.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兵团)。

9.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10.按要求申报和下达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央、兵团预算内投资计划,结合师市实际安排师市财政预算内生态环保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项 目。

11.按职责分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十)教育局

1.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各类学校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负责统筹开展创建绿色学校行动。

3.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状态下,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保护措施 ,保障师生安全。

(十一)科学技术局

1.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通过师市财政科技计划支持开展资源环境、生态修复、清洁生产、应对气候变化、新能源、新材料、生态农业以及大气、水、土壤、 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应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

           2.指导推进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阿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绿色发展。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局

1.落实国家、兵团制定的工业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确保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负责落实工业领域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有关政策、规划,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业污染控制政策。

3.指导工业信息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制定工业领域绿色发展、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指导工业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4.负责指导和督促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指导推进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协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等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进行监管。

5.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团镇( 乡)、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重点排污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限产减排工作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6.协助生态环境局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7.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8.负责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

         9.负责民爆行业管理 ,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推行清洁生产,支持进行环境保护改造。

(十三)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 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

2.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依法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道路行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处罚。

4.负责指导、监督优化师市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局监督落实重型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负责依法打击捕猎、交易、运输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

6.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严格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避免污染环境。

7.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8.制定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城区内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在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纳入预防诱发环境污染事故相关内容。

9.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10.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十四) 民政局

依法对师市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按职责做好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十五) 司法局

1.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依法治理重要内容,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指导有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治宣传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4.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做好生态环境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及审查工作。

(十六)财政局( 国资委)

1.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资金,支持师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同时,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资金的监管。

2.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健全并落实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3.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4.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按职责推进绿色信贷发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治理。

6.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环境风险管理,严格管控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信贷。

7.指导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相关业务。

8.负责督促师市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9.负责督促师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 ,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10.负责组织开展对师市国有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和交流。

      (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将各团镇( ),师市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考核,落实奖惩。

2.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指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

3.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师市确定的生态环境问题责任追究调查结论,对事业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4.按照中央和兵团、师市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师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表彰工作。

(十八)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和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师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编制师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负责建立师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师市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师市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开发适宜性评价。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管理系统。

4.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拟定和实施师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5.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8.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9.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10.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食用野生动物活动实行严格审批 ,指导监督野生动物捕猎、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

11.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12.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13.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九) 生态环境局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兵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师市生态环境相关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配合做好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团镇( 乡)、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 自治区、兵团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师市党委工作要求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失职失责线索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承担中央和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师市时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团镇( 乡)、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兵地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师市重点区域、塔里木河和喀什葛尔河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师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师市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团镇( 乡)、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提出师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环保产业发展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计划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 治区、兵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 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连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兵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师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兵团下放权限规定,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物质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师市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权限审批和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政策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师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要求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师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生态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协调疫情防控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 ,及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 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15.加强对中央和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指导。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交流合作。

16.配合审计局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17.牵头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包括具体考核范围、考核指标、赋分标准、考核方法等 ,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报师市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推进师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贯彻落实上级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和规划。

2.负责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实施扬尘治理技术规范,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方

案,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3.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 ,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营。与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

4.指导推进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5.加快热力管网建设 ,推进集中供热、 “煤改气”等清洁能源工程建设。

6.指导师市公共供水厂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指导师市各团镇( 乡)公共供水厂的建设;会同卫健委监督师市公共供水厂出水水质安全,定期提供供水水厂水质信息。

(二十一)交通运输局

1.负责落实公路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公路污染防治和监管,对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运输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牵头推进营运性质的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2.负责优化公路网规划和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各类交通建设 目,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3.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检测管 ,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根据职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员以及车辆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危险货物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5.加强公路养护、运输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

6.指导做好职责范围内医疗废物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7.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十二)水利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

2.负责指导重要河库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3.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4.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5.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十三)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团场连队人居环境,统筹指导连队连容连貌提升。

2.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用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管理。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3.负责耕地及永久性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组织落实农用地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4.指导农业清洁生产 ,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监督指导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负责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推进清理整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加强农药物质中甲基溴管理,打击违法使用甲基溴行为,加强甲基溴禁用宣传。

5.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6.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7.组织推广绿色、环保农业机械化技术。负责指导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8.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师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确定辖区禁养区划定范围,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小区养殖场(小区)和

养殖专业户。

9.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

10.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指导兽医实验室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1.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负责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型人工影响天气等应急措施。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和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开展师市生态文明建设气象保障工作。

13.配合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在职责范围内逐步开展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空气质量预报的联合会商,参与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14.依托气象局,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依法提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 ,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二十四)商务局

1.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严守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底线,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将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

2.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做好加油站储油罐防渗改造工作。

3.加强废旧汽车、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及包装回收利用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外卖行业绿色发展,积极推动形成绿色消费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

5.推动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快递包装减量 ,促进快递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6.负责监督邮政业,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

7.负责推动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贸易政策。

8.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二十五)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舞台艺术作品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负责推动生态文化产业发展,推进生态文化建设。

3.按职责推动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行衔接 ,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负责文化旅游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治噪声、振动等污染,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

5.按职责做好各类旅游景点、旅游宾馆等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旅游建设相关工作。强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开展文明旅游。

6.协调报刊、广播、 电视、互联网等主流媒体加强公益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7.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由其组织编制的旅游相关规划影响评价工作。

(二十六)卫生健康委员会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输、暂存、交接。负责监管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2.承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定期提供居民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负责对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承担健康中国、健康兵团、健康师市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5.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与防护知识。

(二十七) 审计局

1.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2.在各团镇( 乡)、相关部门、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规划、项 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中,对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关注。

3.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4.配合做好中央和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二十八)统计局

1.探索并逐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2.按照国家、 自治区、兵团统计报表制度逐步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3.按照国家、 自治区、兵团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4.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核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 问责调查。

5.负责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二十九) 市场监管局

1.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

2.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和假冒铅蓄电池,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等违法行为。按职责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加强涉及环保要求的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环保标准的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

3.负责监督检查化肥、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农用薄膜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执行情况 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涂料、胶黏剂等挥发性有机物的限制标准。加强对农用薄膜、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4.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生产进 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的行为;依法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和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6.负责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管。组织指导开展检测检验质量监督检查。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节严重的检验机构依法取消检验资格。

7.负责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依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三十)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的安全评价、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2.按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 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3.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 ,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4.指导各团镇( 乡)、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协调加强涉生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强化专业应急力量建设,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

 三十一)城市管理局

1.履行本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行政许可;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设施监管考核;对城市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运输、消纳实施监管;负责城镇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工作。

3.负责推进师、 团、连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师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4.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

 三十二) 阿拉尔税务局

负责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三十三) 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探测观测、预报、分析,做好生态环境事件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2.配合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

3.负责调查研究典型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推进气象灾害防治。

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师检察分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三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1.推进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集中审判和专业化审判。

2.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依法惩处破坏生态资源、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3.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

4.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加强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司法救助及保护。对可能造成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后果和危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案件,积极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等预防和减损功能措施。

        5.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政府相关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加强对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指导工作。

 三十五)师检察分院

1.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对有关涉嫌生态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依法办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案件,加强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5.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监管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6.配合做好中央和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四、各团镇(乡) 、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三十六)各团镇( 乡)

1.对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督促指导辖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商业、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 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协调解决并及时向师市有关部门报告。负责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调解工作。

3.负责辖区环境综合整治,抓好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处理,提高连队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十七)各街道办事处

1.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加强环境污染隐患排查 ,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协调派驻执法机构及自身工作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负责派驻机构及综合执法队伍 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3.配合做好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生态环境领域安全隐患排查 ,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 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和 三管三必须”原则,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落实经开区规划环评、跟踪环评制度。

3.完善经开区污水、 固废等集中处理、集中供热、蒸汽等基础设施建设。

4.落实经开区及经开区内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措施,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5.配合相关部门监督经开区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对污染防治设施、措施等环保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办,落实环境保护任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业场地、地下水环境污染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监督管理。

6.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经开区环境污染纠纷、事故。

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兵团党委、兵团和师市党委、师市文件有明确任务分工的,继续抓好落实。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师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第一师阿拉尔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试行》(师市环委办发〔20201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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