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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2-05-23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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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兵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兵团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兵团作为中央预算单位,参照地方编制预决算报送财政部,按程序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由财政部批复兵团。

兵团设立兵团、师市、大型团场(镇)三级预算。

兵团总预算由兵团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师市总预算组成;师市总预算由师市本级预算〔含辖区内作为师辖预算单位管理的团场(镇)〕和汇总的大型团场(镇)总预算组成;大型团场(镇)总预算为本级预算。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兵团各级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是指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兵团各级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第七条  兵团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返还性收入、转移支付预算。

兵团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本级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上级对本级的返还性收入和转移支付、下级的上解收入。兵团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本级支出、对上级的上解支出、对下级的返还性支出和转移支付。

第八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组织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等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兵团各级国有资本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等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兵团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兵团各级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  经兵团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的兵团本级预算,非经本办法规定程序,不得调整。

师市、大型团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以及未设市的师、大型团场经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的预算,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

兵团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  兵团实行内部分税制。

第十五条  兵团建立以均衡师市基本财力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体现激励导向的转移支付体系。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均衡师市、大型团场(镇)间基本财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由下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的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兵团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用于办理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对可能导致债务风险或隐性债务风险、无资金来源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财政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规定应当由上下级财政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十六条  兵团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七条  兵团本级、未设市的师、大型团场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撤销本级行政常务会议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师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大型团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作为师辖预算单位管理的团场(镇)编制的预算、决算草案,应先报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上述相关内容执行。

兵团财政直管团场(镇)编制的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应先报兵团财政局审核后,按照上述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  兵团各级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兵团本级、未设市的师、大型团场行政常务会议审议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后,由各级财政局向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师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大型团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局具体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及上级财政局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兵团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兵团本级对下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师市向兵团上解收入、兵团对下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兵团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兵团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上级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预算的资金。下级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预算的资金。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五条  兵团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财政部规定的程序编制预算草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兵团各级依据规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及存量资产情况,按照规定的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草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预算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兵团的政府债务参照地方政府债务予以规范管理。兵团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兵团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依法履行举债程序。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各师市、大型团场(镇)及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变相举债。

坚持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兵团财政局具体承担兵团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兵团各级财政局对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各部门应当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或虚列。

第二十九条  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兵团党委确定的重点支出;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十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设置预算周转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在年度末,各级财政局应当将预算周转金全部收回,作为结余资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应当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财政局应当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编制年度预算调入使用后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含对下级转移支付)的5%。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当加大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兵团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预〔2018〕121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兵团本级、未设市的师、大型团场预算由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师市、大型团镇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兵团本级和未设市的师、大型团场财政局,应当在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查预算草案1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行政常务会议进行初步审查。

师市、大型团镇财政局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兵团本级、未设市的师、大型团场报送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以及师市、大型团镇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均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三十七条  兵团本级、未设市的师、大型团场预算在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查时,由各级财政局向会议作关于预算草案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师市、大型团镇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具备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权限的机构,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会议通过的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三十九条  兵团财政局应当在财政部下达兵团预算批复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师市、大型团镇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局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未设市的师、大型团场预算经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后,由财政局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在收到本级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并抄送本级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兵团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兵团本级或下级。

兵团、师市预算安排对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财政局负责组织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四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十三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第四十四条  兵团各级政府性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四十五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短收,由各级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等实现平衡。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出现短收,由各级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局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兵团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四十七条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兵团本级、未设市的师、大型团场应当向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师市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型团镇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财政局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库款。

第四十九条  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兵团各级财政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第五十条  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各级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兵团各级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财政局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财政、税务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本级行政(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财政局提出,依次报本级行政常务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财政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五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五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五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各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各级不得作出预算调整。其中涉及调减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数额的,必须报上级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具备预算审查权的机构或者上级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财政局增加不需要本级配套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兵团本级、未设市的师、大型团场应当向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有关情况;师市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大型团镇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兵团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报上一级备案。

第八章  决  算

第六十二条  兵团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财政局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草案。

兵团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编制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决算等。

第六十三条  编制的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六十四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财政局审核。

各级财政局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六十五条  兵团本级、未设市的师、大型团场财政局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审计局审计,报本级行政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师市财政局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局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大型团镇财政局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局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十六条  具备决算草案审查和批准权限的机构,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职权审查和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具备决算草案审查和批准权限的机构,应当结合本级行政(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七条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十八条  兵团各级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备案。

第六十九条  兵团各级对下一级依照本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审议决定。

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决算审查和批准机构应当责成本级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决算审查和批准机构重新审查和批准。

第九章  预算公开

第七十条  各级经批准的总预(决)算及经财政局批复的本级部门预(决)算,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各级总预(决)算经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财政局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三公”经费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兵团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以上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各级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

第七十三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实行项目绩效目标100%全覆盖,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将绩效目标前置为预算申报和审核的必要条件。

第七十四条  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按照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对预算资金执行过程、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第七十五条  健全多层次绩效评价体制机制,组织对重点民生领域和重大专项支出开展绩效评价,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提高评价结果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章  监  督

第七十六条  兵团本级、未设市的师、大型团场的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大型团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七十七条  兵团本级、未设市的师、大型团场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师市应当在同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大型团镇应当在同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十八条  兵团各级监督下级的预算执行;下级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七十九条  各级财政局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并向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和上级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条  兵团各级审计局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财政局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兵团职工群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兵团有关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兵团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兵团各级及有关部门有违反《预算法》第九十二条所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兵团各级及有关部门、单位有违反《预算法》第九十三条所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兵团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违反《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八十六条  兵团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预算法》第九十五条所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对照《预算法》相关条款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各级财政局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兵团本级、未设市的师、大型团场报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备案;师市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大型团镇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八十九条  师市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第九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财政局承担。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21日印发的《兵团预算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新兵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抄送:财政部预算司、财政部新疆监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2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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