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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适用防疫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的通知

来源:阿拉尔我和你 发布时间:2020-03-16 13:50:59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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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

适用防疫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的通知


各团镇、乡、街道办、银海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企业、事业单位, 各直属机构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直属机关工委:

为助力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企业了解师市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解答企业在政策应用上的疑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以及兵团相关文件精神,整理汇总了《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适用防疫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现印发你们, 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切实抓紧抓实抓细,帮助企业有效利用优惠政策,减轻经营生产压力,促进师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师阿拉尔市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12日

01


防疫优惠政策内容:

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相关税种。

政策依据: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适用税费种: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执行期起:

2020/1/1

执行期止:

2020/3/31

02


防疫优惠政策内容: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适用税费种:

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起:

2020/1/1

执行期止: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防疫优惠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适用税费种:

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起:

2020/1/1

执行期止: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03                                                          04


防疫优惠政策内容: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适用税费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起:

2020/1/1

执行期止:

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05


防疫优惠政策内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相关税费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适用税费种: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起:

2020/1/1

执行期止: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防疫优惠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相关税费种。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适用税费种: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起:

2020/1/1

执行期止: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06                                                           07


防疫优惠政策内容: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相关税费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适用税费种: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起:

2020/1/1

执行期止:

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08


防疫优惠政策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适用税费种:

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起:

2020/1/1

执行期止: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09


防疫优惠政策内容: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适用税费种:

个人所得税

执行期起:

2020/1/1

执行期止: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0


防疫优惠政策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3号)

适用税费种:

增值税

执行期起:

2020/3/1

执行期止:

2020/5/31

防疫优惠政策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适用税费种:

医疗保险费

执行期起:

2020/2/1

执行期止:

不超过5个月



11                                                            12



防疫优惠政策内容:

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连队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电〔2020〕36号)

适用税费种:

社会保险费

执行期起:

2020/2/1

执行期止:

2020/6/30

  13


防疫优惠政策内容:

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连队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兵人社发电〔2020〕36号)

适用税费种:

社会保险费

执行期起:

2020/2/1

执行期止:

2020/4/30

编辑:石艳娜         责编:冯   斌

审核:钱素玲         监审:杜新民

终审:dsya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