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00005-2020-00047 | 发布机构: | 统一战线工作部 |
| 生成日期: | 2020-07-13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 | |
| 关键词: | |||
关于做好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推荐 工作的通知
各团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师市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动员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各族干部群众崇尚模范、学习先进,兵团党委拟于近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近年来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进行表彰。本次推荐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动员师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广泛推荐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条件
被评选推荐为自治区、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师市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近五年来,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未出现廉政问题且未被上级通报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促进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脱贫攻坚,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常态化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推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深化对口援疆工作,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好事,
加强兵团与内地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民族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推进“五共同一促进”创建活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
出贡献的;
(九)在巩固边防,增进兵地、军民、警民团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促进当地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挺身而出、英勇奋斗,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评选推荐范围
2015年以来,为新疆、兵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县团级以上干部名额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推荐人选应充分考虑民族成份的代表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已获得表彰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全国、兵团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和师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可优先推荐为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推荐。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按照民主推荐、基层党支部讨论、党委(党组)研究的程序,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
(二)征求意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拟表彰对象,需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需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需征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分别在所在单位、团场等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组织初审。主要审核拟推荐对象民主推荐情况、基层党组织研究情况,以及基本信息的准确性、事迹材料的真实性和典型性、相关表格填报的规范性等。各团镇、托喀依乡、街道办、农业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拟推荐对象,由单位党委(党工委)负责初审。师市机关各部门的拟推荐对象由师市直党工委负责初审,机关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
拟推荐对象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师市直党工委初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拟推荐对象由师市国资委负责初审;卫生健康系统的拟推荐对象由师市卫健委负责初审;教育系统的拟推荐对象由师市教育局负责初审;非公有制企业的拟推荐对象由师市工商联负责初审;政法系统由党委政法委负责初审;师武装部、兵团执勤总队第二支队分别负责各自拟推荐对象的初审。各有关单位初审后,报师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师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开展复审。主要审核推荐对象资格审查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团镇、乡党委和牵头单位党委(党组)审核情况,以及相关材料完备性情况等。由师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师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并提交师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师市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形成拟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师市党委常委会审定。
(五)确定上报。经常委会审定的拟推荐名单,由师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师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上报兵团党委统战部民族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政治标准,精心组织好此次评选推荐工作,切实把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推荐上来,确保推荐表彰对象经得起历史、人民和
实践检验。各牵头单位要履行好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方案,把握时间节点,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扎实做好评选推荐各环节的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此次评选推荐工作为契机,深入挖掘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感人事迹,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讲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故事、中华民族大团结故事、
新疆故事、兵团故事,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讲民族团结的话、人人做民族团结的事、人人争当民族团结模范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确保工作质量。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明纪律规矩,严格工作程序,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推荐表彰对象的推荐报告、典型事迹、相关表格等材料的审核把关、组织报送,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评选推荐工作。
各团镇、托喀依乡、街道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园区党委(党工委)和牵头单位党组(党委)请于2020年7月21日前,将推荐报告、登记表(包括电子版)报师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师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吐尔孙 6359065
附件:1.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登记表
3.兵团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登记表
第一师阿拉尔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
师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抄送:武装部、兵团执勤总队第二支队。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