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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yjrswj-2021-00046 发布机构: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1-08-16 废止日期:
文 号: 师市退役军人局发〔2021〕7号 主题分类: 文件政策
关键词: 退役军人 帮扶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拉尔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师市退役军人局发〔20217

各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经师市2021年第8次行政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执行。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

                                                                                     师市民政

                                                                                     师市财政局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师市医疗保障局

                                                                                       202186 

 

阿拉尔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对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第一师阿拉尔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以下简称帮扶援助工作,根据《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退役军人发〔201918号)和《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第三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

第二章  帮扶援助对象

第四条 帮扶援助对象是指具有第一师阿拉尔市户籍,已采集信息并审核通过入库,且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生活存在严重困难,一般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原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因重病、大灾、意外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第三章  帮扶援助情形

第五条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第四章  帮扶援助责任主体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帮扶援助标准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第一师阿拉尔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进行制定并及时调整。

生活帮扶

民政牵头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对基本生活存在常年困难的拟帮扶对象家庭,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对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状况时,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和优待金不计入低保口径家庭收入;对遭遇突发意外事件、人身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在获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帮扶等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医疗帮扶

医保局牵头师市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实施救助。

住房帮扶

1.由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对农村籍困难退役军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优先安排,做到应改尽改。

2.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通过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且在审查退役军人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团镇(乡、街道办、银海中心)经发办和社事办要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

其他帮扶

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对生活遭遇突发变故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等其他特殊情况的情形给予一次性资金帮扶。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2年内或实施后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本办法实施前1年内或实施后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帮扶援助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帮扶援助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帮扶情形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帮扶援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补差确定基本保障金。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退役军人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等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20%的比例提高补助水平。

对符合住房帮扶情形,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优先考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且无自有住房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已享受单位集资建房、单位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改保障政策的除外),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各单位经发办和社事办要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帮扶情形的,专款专用,社会化发放临时性、一次性帮扶资金。

(一)帮扶援助对象因医治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援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收入总和60%50%的,最高分别给子一次性帮扶援助金3000元、2000元。

(二)帮扶援助对象因长期失业或下岗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1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赔付、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援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家庭收入总和60%50%的,最高分别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3000元、2000元。

(四)因自然灾害、火灾及其它突发性、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帮扶援助对象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2000元。

(五)因交通事故或交通肇事者逃逸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及第三方无赔付能力的,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超过当年家庭收入总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1500元。

(六)帮扶援助对象家庭配偶、子女因特殊原因发生变故,或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帮扶援助金800元。

  帮扶援助程序

第十一条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连队(村、社区)初审、团镇(乡、街道办、银海中心)审核、师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连队(村、社区)党支部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连队村、社区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经连队(村、社区)初审合格后交由各团镇(乡、街道办、银海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书面申请要如实反映住址、户籍、家庭生活人口及成员就业就学情况、家庭收入状况及家庭贫困的原因,并对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重大支出证明如住院结算原始发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等和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其他证明材料存在困难的,由各团镇(乡、街道办银海中心)服务站调查提取。

主动发现受理。团镇(乡、街道办、银海中心服务站要及时核查辖区退役军人、三属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各种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及个人提出帮扶援助申请。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帮扶援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帮扶援助并及时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各团镇(乡、街道办银海中心)服务站进行初审由民政、医保、社保、残联等相关部门联审,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核算收入、民主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各团镇(乡、街道办银海中心)服务站在初审和发放两个环节上实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困难原因、帮扶援助方式金额及举报电话,公示时间7天。

申请经初审通过并进行张榜公示后,由各团镇(乡、街道办银海中心)服务站填写《第阿拉尔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审批表》,同全部申报材料及评审、调查、公示结果一并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团镇(乡、街道办银海中心服务站上报的帮扶援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局务会的方式进行集中复审后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为提高帮扶援助时效,帮扶援助资金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直接发放至帮扶援助对象,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由所在团镇(乡、街道办银海中心先行审批,并先行垫付资金及时援助。在急难情况缓和后,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登记援助对象、援助事由、援助金额等信息并张榜公示,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对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内只帮扶援助一次。

第十七条 建立帮扶授助档案两级管理:各团镇(乡、街道办银海中心)服务站保存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相关资料、帮扶援助金发放名册、统计报表等档案资料退役军人事务局保存申请审批表、帮扶援助金发放名册、统计报表、申请书及其他证明等档案材料。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帮扶援助资金列入师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预算管理,帮扶援助资金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帮扶援助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帮扶援助应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 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帮扶援助的,经调查核实清楚后,由团镇(乡、街道办银海中心负责追回援助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帮扶援助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在申请帮扶援助过程中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帮扶援助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受理、审核、审批、发放帮扶援助资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辞退等行政处分,并责成工作人员追回援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受理帮扶援助申请过程中,不履行工作职责、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挤占、挪用、套取帮扶援助资金的;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的 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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