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kyx-2024-00010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4-03-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党委宣传部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承办机构 |
1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未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 2018年9月18日 国务院令第703号发布)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新闻出版局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严格保管录制的音像资料行为的处罚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令第1号发布 2018年9月18日 国务院令第703号发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新闻出版局 |
3 | 行政处罚 |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新闻出版局 |
4 | 行政处罚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 新闻出版局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自2002年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新闻出版局 |
6 | 行政处罚 | 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数字中间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数字母版、发行版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自2002年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 新闻出版局 |
7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自2002年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 新闻出版局 |
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自2002年2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 新闻出版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