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kyx-2021-00083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4-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内容主要检查项目(包括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情况、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情况、应急储备物资的准备与管理情况、灾害救援队设置与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处置流程与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情况)、承检单位名称、被检单位和个人名称、检查方式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应持地震行政执法证,检查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城检单位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复检1次。 4.监管责任:针对检查发现的相关单位未依规切实履行地震应急准备的,监督其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进行整改落实。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对处置结果进行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托喀依乡 | 承办机构 | 综治办 |
实施对象 | 单位、群众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4922220 | 投诉电话 | 0997-4922220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