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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4-0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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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行政权利基本信息表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法规和程序接受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材料审查,给出审查意见。 3.登记备案阶段: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登记手续,材料归档,进行备案;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通知制定机关补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托喀依乡

承办机构

综治办

实施对象

单位、群众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922220

投诉电话

0997-492222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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