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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4-0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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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39)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39)
权力事项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授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和驾驶、 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
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各类证件是否齐全。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最迟3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托喀依乡人民政府承办机构农机站
实施对象 农业机械办理情况公开范围本乡辖区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4922021投诉电话 0997-46733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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