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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kyx-2021-00075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4-0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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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牌证的核发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38)

拖拉机牌证的核发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38)
权力事项名称拖拉机牌证的核发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委托)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最迟3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实施主体托喀依乡人民政府承办机构农机站
实施对象 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人员办理情况公开范围本乡辖区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0997-4922021投诉电话 0997-46733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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