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kyx-2021-00072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4-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农机作业质量检查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35)
农机作业质量检查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3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农机作业质量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授权) | ||
实施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并依照其职责,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化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作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自治区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没有作业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推荐性质量标准和农艺规范要求,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作业标准。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最迟3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托喀依乡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农机站 |
实施对象 | 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人员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本乡辖区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4922021 | 投诉电话 | 0997-467333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