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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4-0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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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监督检查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25)

物业管理监督检查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25)
权力事项名称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26日修正。《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1.告知:监督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告知对方来意。
2.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处理:对受检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4.事后监管:定期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托喀依乡人民政府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相对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托喀依乡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22017投诉电话0997-492201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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