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kyx-2021-00060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4-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23)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23) | |||
权力事项名称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决定阶段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按照法定方式送达 5.公示: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托喀依乡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相对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托喀依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4922017 | 投诉电话 | 0997-4922017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