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kyx-2021-00059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4-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师市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22)
师市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22) | |||
权力事项名称 | 师市设施建设类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2019年0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做出批准或者不予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托喀依乡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托喀依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4922017 | 投诉电话 | 0997-4922017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