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kyx-2021-00058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4-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21) | |||
权力事项名称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依据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 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提交 验收申请、填写受理通知、提交验收监测委托申请) 2.审查责任:审查项目环评及批复执行情况,组织现场核查验收会议。 3.决定责任:根据现场核查验收和申报材料审查,做出验收决定和限期整改要求。 4.送达责任:通过电话告知和送达方式,送达验收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监察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督导企业完善整改事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托喀依乡人民政府 | 承办机构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实施对象 | 全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托喀依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咨询电话 | 0997-4922017 | 投诉电话 | 0997-4922017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