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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kyx-2021-00056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4-04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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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监测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价格监测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2)
权力事项名称价格监测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国家主席令第92号)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价格监测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将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区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措施,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价格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机制。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影响、社会反应,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24小时价格监测。
   
责任事项1、采集、调查、分析师市各类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2、以定点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加强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变化趋势分析,提高价格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3、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发给标志牌。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监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4、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5、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实施主体托喀依乡人民政府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商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托喀依乡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922017投诉电话0997-492201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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