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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kyx-2021-00055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4-04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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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27)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27)
权力事项名称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托喀依乡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实施对象企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5日
咨询电话0997-4922017投诉电话0997-492201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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