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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kyx-2021-00052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4-0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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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清真食品监督检查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统战办)

辖区清真食品监督检查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统战办)
权力事项名称辖区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5年)  第十条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食标志牌。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不得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                   
 第十五条: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的;
(二)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
(三)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
(四)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
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签字。
3.审查阶段: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处罚决定事实及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统战办承办机构统战办
实施对象向辖区内商铺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辖区内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4922030投诉电话0997-492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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