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kyx-2021-00052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4-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辖区清真食品监督检查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统战办)
辖区清真食品监督检查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统战办) | |||
权力事项名称 | 辖区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5年) 第十条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区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禁止转让、租借、买卖或者冒用清真食标志牌。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不得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不得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 第十五条: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的; (二)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 (三)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 (四)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签字。 3.审查阶段: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处罚决定事实及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统战办 | 承办机构 | 统战办 |
实施对象 | 向辖区内商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辖区内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4922030 | 投诉电话 | 0997-4922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