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kyx-2021-00049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4-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社会事务办)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社会事务办) | |||
权力事项名称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第四十七条三款: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 ||
责任事项 | (一)受理审核责任:摸底当事人基本信息,符合残疾人保障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审查公示责任:对经受理审核后的残疾人保障名单在政府信息公开窗口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附有举报电话。公示期间如有举报,及时审核处理。 (三)决定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条件残疾人保障对象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方式等,并通知当事人。 (四)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将相应保障资金支付给当事人。 (五)事后监管责任:对残疾人保障情况开展日常监管检查,落实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 ||
实施主体 | 师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个人(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残联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24日 |
咨询电话 | 0997-4922039 | 投诉电话 | 0997-4922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