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kyx-2021-00045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1-04-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临时救助金给付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社会事务办)
临时救助金给付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社会事务办) | |||
权力事项名称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
责任事项 | (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审查: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四)给付: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予以给付。 (五)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 ||
实施主体 | 师市民政局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办 |
实施对象 | 临时救助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24日 |
咨询电话 | 0997-4922039 | 投诉电话 | 0997-4922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