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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kyx-2021-00043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4-02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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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确认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社会事务办)

医疗救助对象确认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社会事务办)

权力事项名称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保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医疗局直接办理。
责任事项(一)受理责任: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公示后,报送医保部门审批。
(二)审批确认责任:经审查,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对申请报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三)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厦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第一师阿拉尔市医疗局承办机构医疗保障金综合科
实施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居民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居民
共同实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60日承诺时限60日
咨询电话0997;4922039投诉电话0997-492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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