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4-2024-00010 | 发布机构: | 教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4-02-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政策 | |
关键词: |
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一师阿拉尔 市籍学生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一师阿拉尔市籍学生工作,帮助内地普通高校一师阿拉尔市籍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对口援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师市党办发〔2017〕101号),结合师市实际修订了《关于印发〈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一师阿拉尔市籍学生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18〕48号)。
第二条 内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预科培养学校。(以下简称“内地高校”)
第三条 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一师阿拉尔市籍学生所需资金列入对口援疆规划,在浙江省台州市对口支援兵团一师阿拉尔市年度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原则与对象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必须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专款专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发放范围为户籍在一师,且在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学生(本科生、专科生和预科生)。在高校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不再享受援疆助学金。
第六条 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家庭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公安干警子女、伤残军人公安干警子女。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生就读期间的学费、往返交通费等学习生活补助,每年申请一次,按每生6000元标准进行资助。当年考入高校学生在原毕业学校申请,往届生在师市教育局申请。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援疆资金资助或取消已获得的资助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处分以上者(撤销处分后可申请下一学年资助资金)。
3.参加暴力恐怖、民族分裂活动,在校成立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散布宗教言论者。
4.在校期间,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境)者。
5.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存储、观看、传播暴恐音视频和“三非”出版物者。
6.诚信缺失者。
7.留级、休学期间或保留入学资格者,取消本学年资助资格,并收回本学年已获得的资助资金。重新入学后,学校对该生做出专门评估,符合条件者可继续申请资助资金,不符合条件者不得领取。
存在以上第1、3、4、5条情形的,取消其已获得的资助资格,并由师市教育部门会同所在学校负责收回其已领取的资助资金,该学生就读期间不得再申请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九条 援疆助学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当年考入大学的新生援疆助学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宣传。每年5月份,各高中学校在高三学生中广泛宣传援疆助学金政策,让学生了解援疆助学金的实施范围、资助对象、实施期限、补助标准、发放形式以及申请程序。
2.申请。符合条件的新生在当年取得大学录取通知书后,向本人就读的高中学校提出申请(内高班毕业生直接向师市教育局申请),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援疆助学金个人申请书;
(2)《内地普通高校一师市籍学生新生入学援疆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3)高考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学生在校表现证明,需班主任签字后,再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并签字(限新生);
(4)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佐证材料;
(5)学生本人和父母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上报。各高中学校对学生上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信息汇总表(附件3)及申报材料(各类证件原件学校负责审核后退回学生本人或家长,复印件上交)统一上报师市教育局。
4.审核。每年10月底前,师市教育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等部门,依据各高中学校确定的学生名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审核。
5.公示。师市教育局对综合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台州援疆指挥部。
(二)已在内地普通高校就读的一师阿拉尔市市籍在校生援疆助学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每年7月份,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本人毕业的高中学校申请,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援疆助学金个人申请书;
(2)《内地普通高校一师市籍学生援疆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
(3)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出具的相关佐证材料;
(4)学生本人和父母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上报。各高中学校对学生上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附件3)及申报材料(各类证件原件学校负责审核后退回学生本人或家长,复印件上交)统一上报师市教育局。
3.审核。每年10月底前,师市教育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等部门依据各高中学校确定的学生名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审核。
4.公示。师市教育局对综合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台州援疆指挥部。
第十条 师市教育局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以打卡的形式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第五章 资助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台州援疆指挥部依托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将援疆助学资金拨付至师市教育资助和后勤服务中心,由教育资助服务中心负责援疆助学金的发放工作。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师市教育局建立援疆助学金管理台账,准确掌握资金的使用及效益发挥情况。
第十三条 各高中学校积极对在校生进行有关政策的宣传,组织学生申报,做好审核、公示及数据的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师市教育局会同台州市援疆指挥部和师市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援疆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成立师市“援疆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肖晨曦 第一师副师长,阿拉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副 组 长:牟锡荣 台州市援疆指挥部党委书记、指挥长
凤树峰 师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员单位:刘春阳 师市党委宣传部
徐 艳 师市教育局
张 凯 师市公安局
张选峰 师市民政局
田 庆 师市财政局
罗 琳 师市农业农村局
顾永强 退役军人事务局
唐名正 师市审计局
张士兵 师市残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师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师市教育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援疆助学金”的各项工作,配合做好资金的督查审计工作。各高中学校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第十六条 台州市援疆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按对口支援兵团一师阿拉尔市年度项目计划,落实援疆助学资金。
(二)会同师市农业农村局、教育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助学金的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
(三)会同师市农业农村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师市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宣传部:1.组织媒体开展对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一师籍学生工作有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党的惠民政策和援疆工作成效,大力宣传党中央对边疆人民的关怀和浙江省的无私援助,积极营造良好的宣传和舆论氛围。2.坚持宣传工作常态化,重点做好资助资金发放的宣传报道工作,以点带面,扩大宣传,让资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教育局:1.指导各高中学校做好援疆助学金的宣传、申请、上报工作。2.会同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公安等部门综合审核学生申请材料。3.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制定资助资金分配计划,并做好资金的发放工作,建立援疆资金的发放、跟踪管理台账。
(三)公安局:1.核实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伤残公安干警子女学生名单并出具佐证材料。2.配合做好受助学生政审工作,了解学生本人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是否参与“三非”(非法宗教、非法宣传品、非法网络传教)活动和暴力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有问题的学生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按照“谁政审、谁签字、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四)民政局:核实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学生名单并出具佐证材料。
(五)财政局:配合教育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援疆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六)农业农村局:核实个人及团镇提交的关于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真实情况并出具意见。
(七)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名单。
(八)审计局:1.牵头做好资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的督查审计工作,及时向师市党委、师市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2.根据审计结果,有针对性提出加强和改进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意见、措施。
(九)残联:核实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名单并出具佐证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一师阿拉尔市籍学生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18〕48号)同时废止。
关于《援疆资金资助内地普通高校一师阿拉尔市籍学生实施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