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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sj-2022-00028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2-02-16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文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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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长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长租房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长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师办公室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8

 

第一师阿拉尔市长租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加强长租房建设管理,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在规定年限内仅用于出租,并限定使用和处置权利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范围内的长租房规划、建设、出租、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师市住建局是师市长租房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租房的政策制定、方案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师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做好长租房有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长租房租赁期满5年后方可进入商品房交易市场。根据市场租赁情况,若在5年以内上市交易,需经师市同意。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师市长租房需求,制定长租房土地政策,及时提供土地供应。

第六条  长租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第一师阿拉尔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推动就业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促进职住平衡。

第七条  长租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长租房按照商品房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有效满足居住需求,配建套数不低于50%要求;

(二)长租房的建设须与地块工程整体设计、整体开发、整体施工、整体验收;

(三)建设单位须对房屋进行装修,满足居住使用功能。

 

第三章  租售管理

第八条  长租房建设单位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且负责出租期间的运营和维护。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住房租赁的信息,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承租人信息;

(三)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申请租住长租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的成员在阿拉尔市内均无自有住房。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或租赁期间购买商品房的承租人应主动申请办理退租手续,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调换住房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在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

(五)不服从出租方管理的

租赁期满、合同终止或租赁期间购买商品房,承租人应主动申请退租手续,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二条  长租房5年租期满后,建设单位可继续将长租房出租,也可进行出售。出售时,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长租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师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房屋对外销售时,维修资金转入购房人。

第十四条  长租房的物业服务费、暖气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未出租时由建设单位缴纳,出租后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须在师市住建局登记备案。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师市对长租房建设单位进行税收优惠严格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执行。

第十六条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

第十七条  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师市住建局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法进行处罚: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  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师市住建局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长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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