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j-2024-00256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住建局行政权力清单
第一师阿拉尔市住建局行政权力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部门 | 委托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行政检查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检查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2 | 行政审批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3 | 其他职权 | 消防工程设计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4 | 其他职权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5 | 行政检查 | 消防设计和消防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6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8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9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造价中将社会保障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1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38号)第三十条、第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12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为同一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计价服务、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1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38号)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13 | 行政审批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8号令) 2019年0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14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
15 | 行政审批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7 | 行政处罚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8 | 其他职权 | 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以及未取得资质证书、骗取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外资建筑业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9月27日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二十条、第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29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三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30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三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31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三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32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三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四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34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36 | 行政处罚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四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3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4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4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等行为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43 | 其他职权 | 对建筑工程招标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47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五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50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51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52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54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21号,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56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有相关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57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58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5月31日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五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发布,2013年4月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3号修订)第八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60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令第12令,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61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接收的投标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62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63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七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64 | 行政处罚 | 对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根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四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66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68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2015年05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69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三十四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70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八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72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等行为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74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76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77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7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五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7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六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80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81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8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俜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档案信息的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九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83 | 行政处罚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8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国务院令第248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2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三十四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85 | 其他职权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86 | 行政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监督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国务院令第248号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87 | 其他职权 | 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88 | 行政处罚 | 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等行为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建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89 | 行政处罚 | 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建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13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9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91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2019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六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9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2019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9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正,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第三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正,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正,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第三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9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正,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第三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5号) 第二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98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收、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1月6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令第184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建筑师注册材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师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建设部令第1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六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20 | 其他职权 | 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转包检测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给予检测机构罚款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定额站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以及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定额站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及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第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及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38号)第三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70 | 行政检查 | 勘察设计行业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2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第三十一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71 | 行政检查 |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72 | 行政奖励 | 对建筑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 《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发布实施。)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73 | 其他职权 |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登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74 | 行政强制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 此项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不是针对特定、具体行政违法行为 | 各科室 | 各执法单位 | |
175 | 其他职权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由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76 | 行政审批 | 权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177 | 行政检查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发承包计价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0月25日建设部令第107号发布,2013年12月11日住建部令第16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定额站 | |
182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8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
183 | 行政奖励 | 对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日建设部令109号发布)第五条、第十六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84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条、第十七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85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业(工种)技能鉴定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86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四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87 | 其他行政权力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十三条 | 住建局建管科 | 质监站 | |
188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189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4号,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2018年12月22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第六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190 | 其他行政权力 | 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6年4月1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改),第十一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191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租房申请的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 2012年05月28日发布。第四条、第九条,《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2013〕178号)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 |
192 | 行政许可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第十七条 | 住建局住建科 | 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