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j-2021-00051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必须保留足够有效证据和书面记录。检查以经常性巡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2.处置阶段责任:对检查阶段取得的材料进行研究分析。依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研究形成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人防行政检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承办机构 | 住建局建管科 |
实施对象 | 人民防空建设的主体单位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2625 | 投诉电话 | 0997-635262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