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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sj-2021-00049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1-01-2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设备设施、侵占人防工程或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及废弃物、占用或违法使用人防警报频率及音响信号、阻挠或擅自拆除警报设施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改变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设备设施、侵占人防工程或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及废弃物、占用或违法使用人防警报频率及音响信号、阻挠或擅自拆除警报设施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确认无误后,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行警告、没收、暂扣、吊销:执行处罚决定。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承办机构住建局建管科
实施对象违法违规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30日
咨询电话0997-6352625投诉电话0997-635262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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