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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sj-2021-00047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1-01-2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五)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对备案登记单位提交告知性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宜。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承办机构住建局建管科
实施对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5日
咨询电话0997-6352625投诉电话0997-635262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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