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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sj-2021-00045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1-01-2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责任事项1、公示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5.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6.监管责任: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的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承办机构住建局建管科
实施对象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5日
咨询电话0997-6352625投诉电话0997-635262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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