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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sj-2021-00043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1-01-2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责任事项1、公示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5.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6.监管责任: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的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承办机构住建局建管科
实施对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5日
咨询电话0997-6352625投诉电话0997-635262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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