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j-2021-00038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公租房申请的审核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公租房申请的审核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依据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 2012年05月28日发布。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2013〕178号):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办理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住建局住建科 |
实施对象 | 师市辖区无房职工群众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006 | 投诉电话 | 0997-6352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