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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sj-2021-00037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1-01-2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备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备案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6年4月1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改),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办理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备案的意见,不予备案的告知原因。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签署同意备案意见,送达办理人员。
5、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实施主体住建局承办机构住建局住建科
实施对象行政区域内注册备案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3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6350006投诉电话0997-635262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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