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j-2021-00037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备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6年4月1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改),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办理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一致。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备案的意见,不予备案的告知原因。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签署同意备案意见,送达办理人员。 5、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住建局住建科 |
实施对象 | 行政区域内注册备案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006 | 投诉电话 | 0997-635262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