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j-2021-00036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办理材料是否齐全。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备案的意见,不予备案的告知原因。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签署同意备案意见,送达办理人员。 5、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住建局住建科 |
实施对象 | 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即办 |
咨询电话 | 0997-6350006 | 投诉电话 | 0997-635262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