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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sj-2021-00036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1-01-2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办理材料是否齐全。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备案的意见,不予备案的告知原因。
4、送达阶段责任:予以备案的,签署同意备案意见,送达办理人员。
5、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实施主体住建局承办机构住建局住建科
实施对象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市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即办
咨询电话0997-6350006投诉电话0997-635262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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