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j-2021-00035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5.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6.监管责任: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住建局住建科 |
实施对象 | 各房产开发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0日 | 承诺时限 | 5日 |
咨询电话 | 6350006 | 投诉电话 | 6352625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