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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l-2022-00052 发布机构: 妇女联合会
生成日期: 2022-11-18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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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什么?

《妇女权益保障法》这部法律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在1992年就颁布了,在本次修订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进行了较大修改,在2018年也作了一定调整,这也可见国家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关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2022.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2018.10.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订)2005.08.28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2005.08.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04.03

这部法律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修订现在增至10章86条,对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作出了更为全面详尽的规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做出了积极回应。


一、完善促进男女平等顶层设计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为此,本法制定了多种措施加以保障——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表示,这些规定包含了推进性别平等理念、消除实际存在的性别歧视两类目标任务,特别是明确了性别歧视的基本判断标准,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本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郭林茂介绍,新修订的这部法律着力研究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支持。
蒋月建议,加大劳动监察等执法力度,畅通投诉渠道,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成本。
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征地拆迁不给妇女分补偿款、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家中财产……针对这些现实中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表示,法律修订后增加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规定,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保护措施,回应了妇女权益保护中的“老大难”问题,将有力保障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四、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要求用人单位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
针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职责作出相应规定。违反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加强对困难妇女的关爱帮扶
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要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细节之中凸显了关爱帮扶困难妇女的立法导向。
比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服务等。
郭林茂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帮扶,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李明舜认为,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保障困难妇女权益的措施,使保障的对象更加具体明确,有利于实现精准帮扶。
六、建立健全生育相关的保障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多项措施,鼓励家庭友好型社会的形成。
比如,规定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等。
“消除生育歧视、性别歧视,需要建设更多质优价廉的托育服务机构为家庭提供支持。”蒋月认为,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已婚已育员工履行家庭义务提供方便,国家可以通过减免税负等办法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多方共赢。

李明舜表示,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也要兼顾男性共同育儿的需求,让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有哪些?


一、人身和人格权益:此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妇女的人身和人格权益置于相当重要的位置,相较于现行规定的第六章“人身权利”。新版本在结构上做了调整,将“人身权利”前移至第三章,并将章节名称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尤其突出了人格权益的保障。

1、妇女自身权益保障:新版本新增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有利于维护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媒体报道涉及妇女的,不得进行夸大和渲染,侵害妇女人格权。就禁止性骚扰方面,老版本仅是概括性表达,而新版本不仅抽象罗列了常见性骚扰的方式,还对救济渠道作出了明确规定。新版本还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2、相关社会主体责任:1.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额外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新版本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

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女特殊需要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这些关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值得重视!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新版本新增了避免性别歧视、维护女职工自身权益的相关条款,主要体现在明确国家各级政府部门职责以及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方面。

1、公共部门职责

1政府部门应当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遏制性别歧视行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

2新增了国家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保障制度,并保障孕产期女职工的生育休假权益。

2、用人单位责任

1新版本以列举式明确用人单位针对女性在招录、聘用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多项行为,显然用人单位将在这一方面将会切实进行合规整改。

2新版本要求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除了必备《劳动合同法》规定必备条款外,还必须增加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条款内容为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集体合同中还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对此新增内容应予以重点关注。

3新版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不得因婚、孕、产、哺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不得限制女职工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得辞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规定,女职工在孕、产、哺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正常情况下指至哺乳期结束)。新版本规定,女职工在孕、产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新版本剔除了哺乳期(从生育到婴儿满一周岁),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对女职工的权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减损。鉴于两者均为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位阶相同、新旧不同),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可能有待之后配套的实施条例或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

三、完善财产权益

新版本新增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为妇女维护自身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提供了保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也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换句话说,乡约村规也需要对涉妇女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了。

四、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新版本新增了相应条款以维护处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妇女的合法权益,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以及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为妇女保障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五、完善救济措施

新版本新设专章“救济措施”,相较于老版本相对模糊的条款,新版本对救济渠道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用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等各级责任、各级问责,新增妇女权益保障的公益诉讼制度。

六、完善法律责任

新版本对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对具体行政处罚的数额作出明确规定,以督促确保相关主体履行了其应尽义务,如:

1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改正,直至给予处分。

2住宿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罚款。

3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和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的,责令改正、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工作职责和自身特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对妇女的保护和重视,就是保护我们的母亲、女儿、姐妹,保护我们自己。

2022年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于当日公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妇女权益保护迈入法律保护更强的新时代。


本次修订亮点


一、男女平等纳入国家基本国策

本次修法第二条以法律条文明确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以前所未有的法律高度,为男女平等提供坚实基础。同时明确妇女权益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二、提倡促进、保护妇女全面发展

修订后的新法,从坚持基本生命权、健康权保护、到更进一步明确人格权保护;从基本消除各方面歧视,到积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顺应时代要求,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招聘公告禁止出现“仅限男性”“男性优先”维护了女性择业的平等,扩大了女性工作选择的范围。面试时,禁止询问女性婚姻状况、受孕计划等涉嫌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为女性就业创造了更受尊重的环境。本次修订明确了不得因产假哺乳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如出现就业性别歧视、怀孕被辞退,最高可罚五万元。

2、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除完善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之外,本次修订中还有诸多体现对妇女人文关怀的细节,更聚焦女性人格权益保护。如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针对性骚扰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针对生育政策的调整,规定了“标准化”公厕和母婴室等细节。

3、保障共同财产权利,女性照料家庭的社会价值被认可

在完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还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这意味着男性不能再在家做“甩手掌柜”,即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后,再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男性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义务。

三、明确各方义务,妇女权益保护更为主动

本次新法修订后,不再是宣传和事后救济为主,而是更全方位更主动的立体式保护;妇女权益的保护也不仅仅只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有关,也同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息息相关:

妇女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政府部门:1、新增规定明确了基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救助受害妇女、保障妇女权益等方面的法定义务,规定了上述主体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这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主动作为、积极救助并保障妇女权益的大环境。2、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遏制性别歧视行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

企事业单位:1、以列举式明确用人单位针对女性在招录、聘用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多项行为,显然用人单位将在这一方面将会切实进行合规整改。2、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不得因婚、孕、产、哺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不得限制女职工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得辞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个人: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此次《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彰显了社会力度与温度,而重视法律修订后的具体落实亦是关键。这需要对企业和社会部门关于各项妇女权益落实情况有具体的监管,需要有规范社会事务的法律诉讼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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