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团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基本履职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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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团镇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59项(一)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师市行业指导部门 | 承办机构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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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其他行政权力 |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 【行政法规】《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第七条 | 民兵办 | 人民武装部 | 1.组织阶段责任: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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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督阶段责任:检查民兵工作情况,督促民兵工作任务完成。 |
|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宗教事务管理,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修订)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按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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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第六十九条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1.定期开展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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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 | 2.对发现的问题,核实责任主体; |
| 3.对责任主体进行政策法规宣传; |
| 4.督促责任主体限时整改恢复; |
| 5.对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收集核实好现场资料后上报行政执法部门。 |
| 4 | 行政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第十一条 | 教育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定期摸排辖区儿童、少年就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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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 | 2.对符合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儿童、少年进行审批; |
| 3.督促学校对因身体残疾学生不能入校就学的学生,开展送教上门服务。 |
| 5 | 行政 |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第五十八条 | 教育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根据学校反馈、派出所户籍核查、连队(社区)摸排适龄儿童、少年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入学人员名单,督促学生家长进行整改,并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整改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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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 |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第十一条 |
| 6 | 行政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公安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安排或者结合本辖区消防工作需要,部署消防安全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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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2.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 3.指导、支持和帮助连队(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社区戒毒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第三十四条 | 公安局 | 维稳综治中心 | 1.组织保障责任:团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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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帮教措施责任:应当根据情况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提供戒毒知识辅导为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和援助;应当为户籍住所变更的戒毒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和协助。 |
| 8 | 行政 |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权的行为和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第十七条 | 民政局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1.对环节的程序进行随机抽查,有无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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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第二十条 | 便民服务中心 | 2.若检查结果有问题,责令其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或进行相关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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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督换届后工作交接,确保顺利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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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完成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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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整理归档检查资料。 |
| 9 | 行政 |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第三十一条 | 民政局 | 纪委 | 1.提议:连(居)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整理好需要公开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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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党建工作办公室 | 2.审核:连(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连务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经连队管理委员会主任、连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公布; |
| 便民服务中心 | 3.公开:连(居)委会根据公开内容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按规定时限进行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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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反馈:连(居)委会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及时作出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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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归档:把公开的情况、收集到的连(居)民反馈意见、连(居)委会的承办情况和连(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情况整理好资料,一并归档。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高龄补贴的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第三十三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根据连队(社区)提交的初审合格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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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规范性文件】《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新党办发〔2011〕31号) | 2.对所有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初审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收集申请人的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离婚证、社保卡、收入证明、银行卡流水、户口注销证明、刚性支出证明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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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连队(社区)协助收集资料、入户核查、相关经济状况核实; |
| 3.经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对象常住地公示7天,无异议即上报团镇审核,有异议组织民主评议对具体情况进行研判。 |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对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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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 2.发现其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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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第三十一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收集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失能情况鉴定证明,2张1寸证件照片等资料,并填写《第一师阿拉尔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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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连队(社区)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初审; |
| 3.对连队(社区)提交的初审合格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第一师阿拉尔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意见后,召开专题会研判; |
| 4.对新增人员进行公示后,经团镇行政常务会研究,给付资金。 |
| 1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收集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低保证或困难残疾人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2张2寸证件照片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和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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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初审。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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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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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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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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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 2.根据初审意见对其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行政常务会、专题会议等,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在申请对象常住地公示7天,在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社会救助对象。 |
| 16 | 其他行政权力 | 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 【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2010年)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收集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出生证明、公安机构、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2张1寸证件照等相关资料,并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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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连队(社区)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初审; |
| 3.连队(社区)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团镇审核。 |
| 17 | 其他行政权力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审核 | 【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年)二、规范认定流程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对存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资料进行查验核实,不符合发放资格的停发相关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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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其他行政权力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多形式广泛征集民意,拟定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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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召开连队(社区)“两委”会审议完善; |
| 3.报团镇相关部门审查; |
| 4.报团镇党委审核把关完善; |
| 5.报师市民政局备案登记; |
| 6.在团镇、连队(社区)层级分别公示。 |
| 19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置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连队提出建设公益性公墓申请;两个以上连队也可共同提出申请,具体事宜可由几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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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团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师市民政局上报请示;建设团镇级公益性公墓,由团镇人民政府直接向师市民政局上报请示; |
| 3.编制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和规划效果图; |
| 4.根据公益性墓地的性质,上报师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统战部(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
| 5.将以上材料原件报师市民政局审批备案。 |
| 2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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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初审意见对其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行政常务会、专题会议等,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在申请对象常住地公示7天,在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社会救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做出确认同意决定次月起发放社会救助金。 |
| 21 | 行政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 | 【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09年)第三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对连队(社区)提交的认定资料进行审核,查看社保缴费记录并告知相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入就业困难人员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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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 | 2.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就业困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及时导入“兵团就业一库一平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信息数据库,并将每月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加盖印章)上报师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
| 3.定期推送就业岗位,做好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提供职业指导和岗位推介服务,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帮助其实现就业。对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开展个性化“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
| 4.做好管理。对“兵团就业一库一平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应用及维护,实时动态维护系统数据,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援助帮扶政策,完善台账资料。 |
| 22 | 行政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第三十七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发现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为立即制止,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逾期未改则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确认违法事实后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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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 | 2.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
|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结案归档; |
| 6.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3 | 行政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第六十五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发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为立即制止,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逾期未改则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确认违法事实后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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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2.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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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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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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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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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又不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团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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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 24 | 行政 |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根据征地情况确定征地补贴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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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十六条 | 2.召开职工大会商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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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征地补贴名册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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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示无异议后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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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安置补助费用落实的相关印证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确保安置补助费用按照要求发放到位。 |
| 25 | 行政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第十六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争议双方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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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 | 2.受理争议事件; |
| 3.根据国土三调等开展调查; |
| 4.拟定纠纷处理意见; |
| 5.送达处理意见书; |
| 6.做好政策讲解、调解工作。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限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按程序确定第三方编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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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 2.调查研究(前期资料收集、调研); |
| 《兵团团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稿)》 | 3.统一工作地图和数据; |
| 4.督促第三方机构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 5.规划按程序向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批(批前公示、审查报批、规划公告、成果备案)。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十八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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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
| 3.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获得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 4.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
| 5.对调整后的土地,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
| 6.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
| 28 | 行政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第三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个人或者单位因施工需临时占地提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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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 | 2.收到申请材料后,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且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3.实施部门在收到受理申请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 |
| 4.经审查,对审批通过的应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
| 29 | 行政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第四十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发现擅自在村、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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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 | 2.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同时向当事人当面宣读; |
| 6.《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结案归档; |
| 7.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0 | 行政 | 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第三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发现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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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 | 2.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3.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结果,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
|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七日内送达,同时向当事人当面宣读; |
| 6.《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 7.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1 | 其他行政权力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合理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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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不予以支持并告知原因; |
| 3.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依法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上报师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理。 |
| 32 | 其他行政权力 |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备案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接收业主委员会成员提供的备案材料(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材料),公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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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业主委员会成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
| 3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第十七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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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
| 3.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予以办理;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 |
| 34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核实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梳理统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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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织相关部门对以上家庭信息进行全面核实。 |
| 35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的确定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年)第二十九条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初步形成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方案,征求居民、群众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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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
| 3.建立落实巡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
| 36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第三十四条 | 交通运输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根据乡道、村道路况等级和车辆通行需求确定限高、限宽设施的设置需求及范围,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应设置为可拆卸式,以免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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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照施工方案进行设置,配备相应的标志标线,提醒驾驶员注意限高、限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
| 3.定期对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
|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第三十六条 | 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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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条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2.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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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生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及时处理。 |
| 38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依据师市制定的各类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组织连队职工进行补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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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连队申报的补贴信息进行复核; |
| 3.复核无误后,将补贴申报资料上报至师市农业农村局做进一步审核和实地核实; |
| 4.资金到位后,按规定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职工账户; |
| 5.将补贴发放进度及时录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
| 39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加强宣传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升职工保护意识,引导其积极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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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履行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
| 3.加强常态监管,防止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 |
| 4.鼓励职工群众及时制止并举报违法用地行为,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 |
| 4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各连队定期开展国有农用地承包清查工作,将承包情况上图,确定承包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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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连队上报承包信息; |
| 3.审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一式三份; |
| 4.做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审核盖章,并向师市农业农村局登记备案; |
| 5.将确权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归档。 |
| 41 | 其他行政权力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做好辖区牲畜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并按照师市的监测计划分配指标,统筹做好辖区畜禽的排查、采样、送样及无纸化防疫系统的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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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做好动物疫情信息采集; |
| 3.发生三类疫病和牲畜普通病时,可自行采取处置措施; |
| 4.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及一类、二类疫病时,必须按照重大动物疫病上报程序将信息报至师市农业农村局; |
| 5.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引导工作; |
| 6.做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及水生动物防疫。 |
| 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宣传引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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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条例规定,定期做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工作的监管,并及时制止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 |
| 3.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 |
| 4.指导养殖场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掩埋、丢弃、排放废弃物; |
| 5.加强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平台病死畜数据、影像录入的审核。 |
| 43 | 其他行政权力 |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第十四条 | 农业农村局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1.根据文件要求,下发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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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编制申报书; |
| 3.团镇进行项目初审; |
| 4.上报至师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申报书复审,复审后下达批复; |
| 5.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实施; |
| 6.上报竣工验收资料; |
| 7.团镇进行初验并上报师市主管部门复验; |
| 8.拨付资金。 |
| 44 | 行政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发放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二十八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申请人(2016年以前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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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 | 2.连队(社区)工作人员调查摸底一次性告知提供材料,连队(社区)工作人员初步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让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证申请表》盖章上报团镇审批; |
| 3.根据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依法确认发放《光荣证》或不予发证(不予发证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发证原因)。 |
| 45 | 行政 | 生育服务证核发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十六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新生儿父母到所属单位或居住地登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育服务登记及出生信息表》,并准备相关材料(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B超单)提供给连队(社区)负责计生工作人员,由连队(社区)党支部书记(负责人)和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两委”工作人员审核确认签字,录系统上报;或由本人在兵政通APP提出申请,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两委”工作人员在兵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上审核并报上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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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 | 2.团镇根据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做好生育服务登记。 |
| 46 | 行政 |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第三十一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属到连队(社区)办理,连队(社区)收集检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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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 | 2.团镇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放。 |
| 4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计划生育奖励优抚对象的初审 | 【部门工作文件】《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2005年)第八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连队(社区)对本年度申报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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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示结束后连级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团镇初审; |
| 3.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填写《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团镇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填写新《申报表》并相关证明材料报团镇初审; |
| 4.连队(社区)审议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上报团镇审查确认; |
| 5.全团公示后报送至师市卫健委进行终审; |
| 6.将申报成功人员录入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系统并归档。 |
| 48 | 其他行政权力 | 抚恤优待申请的受理 |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退役军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入伍通知书、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一寸白底证件照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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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 2.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 |
| 困难退役军人住房申请: |
| 1.退役军人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退役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
| 2.对困难退役军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入住手续。 |
| 49 | 其他行政权力 |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初审 | 【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第八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个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退役证明、县级体检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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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资格条件(孤老革命烈士家属,孤老退伍红军战士,孤老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烈士遗孤,患有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进行初审; |
| 3.上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进行公示七天,无异议后通知其入住光荣院。 |
| 50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 【部门规范性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08年)第三条、第八条 | 审计局 | 财政所 | 1.团镇通过财政审计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等方式对集体所有制连队的财务收支、国有资产、有关账目、资产进行财务审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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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场审计工作完毕后,集体所有制连队对审计反馈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核实并反馈审计机构; |
| 3.团镇监督集体所有制连队根据审计机构反馈审计报告中反馈的问题及整改建议,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
| 4.集体所有制连队及时将整改结果上报团镇备案。 |
| 51 | 行政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第二十九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可根据情况,采取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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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 | 2.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
| 52 | 行政 | 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第三十三条 | 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对受洪涝威胁的人员,依照防汛应急预案组织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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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 | 2.依照防汛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加固河堤,降低河道附近农田、居民的受灾风险; |
| 3.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经劝导仍然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
| 4.及时向师市上级部门报告汛情险情,请求上级力量增援。 |
| 53 | 行政 | 汛前安全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第三十一条 | 水利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制定巡河方案,组织力量认真落实巡河查险工作,做好巡河记录,每日17:00前向防汛抢险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当日水情和险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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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第十七条 | 2.汛期督促涉河连队做好防洪堤的安全巡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防洪堤安全。 |
| 54 | 行政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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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2.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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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3.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55 | 行政 | 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第四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根据师市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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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2.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 3.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并上报师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
| 56 | 行政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结合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周期、生产状况等制定团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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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2.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对各自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排除事故隐患; |
| 3.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责任,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
| 4.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师市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 5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因灾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第二十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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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连队、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连队(社区)范围内公示; |
| 3.无异议或者经连队、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团镇审核,报上级部门审批。 |
| 5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审核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居民冬春救助补贴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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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2.做好“四议两公开”工作,经连队、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连队(社区)范围内公示; |
| 3.无异议或者经连队、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团镇审核,报师市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 59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限内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五十六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启动应急响应,明确响应事项、级别、预计期限、应急处置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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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2.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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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及时向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救援情况和处置措施。 |
| 授予团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事项清单23项(二)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师市行业指导部门 | 承办机构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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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 | 辖区内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5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民族宗教事务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摸排辖区内清真饭店并做好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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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2.每季度对辖区清真食品开展1次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
|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情况,及时上报师市党委统战部。 |
| 2 | 行政 |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 | 教育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教育局研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范围、方法和时间安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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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第二十二条 | 2.团镇加强宣传,利用连队(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通过LED屏幕、微信公众号等媒介进行宣传,要求职工群众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第五条 | 3.团镇定期对连队(社区)实地走访,查阅培训资料、访谈职工群众,了解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检查结束后,及时反馈检查结果,督促整改并进行跟踪督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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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团镇定期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培训,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水平测试工作。对普通话达标的职工群众的普通话水平进行巩固提高,鼓励激发带动性和传导力;对普通话不达标的职工群众进行集中培训,有效推动团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率达标任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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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培训、监督检查、宣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将总结评估结果向教育局报告。 |
| 3 | 行政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2010年)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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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 | 2.根据内控制度,给付资金,并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
| 4 | 行政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16年)第三条第(三)项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经团镇行政常务会、专题会议通过后次月起发放特困供养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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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 | 【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2016年)第十七条 |
| 5 | 行政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5年)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金发放,并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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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 |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
| 【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2016年) |
|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
| 6 | 行政 | 特困人员认定 | 《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8〕44号)第十条,强化就业创业服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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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 | 2.根据初审意见对其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行政常务会、专题会议等,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在申请对象常住地公示7天,在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特困供养对象。 |
| 7 | 行政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三、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 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受理燃气补贴人员的申请材料,审核困难群众名单,审核后按照名单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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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2.收集困难群众资料,根据文件要求审核申请人的资料,对符合人员发放价格补贴、慰问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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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留存档案,并按照相关法规妥善保管。 |
| 8 | 行政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第四十八条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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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 | 2.根据初审意见对其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行政常务会、专题会议等,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在申请对象常住地公示7天,在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
| 9 | 行政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确定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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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 |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2.经团镇行政常务会、专题会议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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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临时救助金。 |
| 10 | 行政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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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 | 第九条、第十一条 | 2.根据初审意见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行政常务会、专题会议等,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在申请对象常住地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 11 | 行政 |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7条第1款 | 民政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经团镇行政常务会、专题会议通过后次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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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
| 12 | 行政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09年)第三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便民服务中心 | 1.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居民,可持基本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即可)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前往常住地连队(社区)申请,特殊群体还需提供相应材料并填写就业困难认定表(一式两份)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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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 | 2.居住地连队(社区)进行负责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通过者及时告知原因; |
| 3.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对不通过的及时告知原因,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进行就业援助登记。 |
| 13 | 行政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第二十一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对基层单位草原防火管理制度、防火宣传教育、防火设施设备、火灾隐患整治等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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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2.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督导整改。 |
| 14 | 行政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个人或者单位因施工需临时占地提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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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 | 2.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且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3.收到受理申请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 |
| 4.经审查,对审批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
| 15 | 行政 | 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附件:第101项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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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 2.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书面核查意见书; |
| 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3.对于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核发行政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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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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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 |
| 16 | 行政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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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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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人提出申请; |
| 2.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且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3.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 |
| 4.对审批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
| 5.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决定文书,加盖实施部门印章,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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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行政 | 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第五条 | 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行为,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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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2.负责组织、指导辖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
| 3.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退出、移交、接管工作; |
| 4.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协助开展物业满意度第三方调查; |
| 5.评议职能部门落实物业管理职责工作情况; |
| 6.负责新建住宅小区所属社区的划分和界定,或针对新建住宅小区设立新的社区; |
| 7.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集相关部门,具体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
| 8.定期开展巡查检查,采取问卷调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听取物业服务企业的陈述、申辩; |
| 9.对受检物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
| 10.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督检查的物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
| 11.将考核结果上报师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 18 | 行政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第二十二条 | 水利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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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2.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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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收到受理申请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 |
|
| 4.经审查,对审批通过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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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决定文书,加盖实施部门印章,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 |
| 19 | 行政 |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第三十条 | 水利局 | 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1.申请拆除、改动、迁移供水设施审核的单位,将工程施工许可、停水时长、恢复措施等相关资料报团镇,团镇召集供水运行单位进行评审后下达同意书,并报师市水利局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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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 2.申请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的单位,将工程施工许可、停水时长、恢复措施等相关资料报团镇,团镇召集供水运行单位进行评审后下达同意书,并向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备。 |
| 20 | 行政 | 农机作业质量检查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和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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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2.负责农机具技术检验和农机作业许可证的核发,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和农机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许在师市辖区作业; |
|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按照师市年度检验文件中的标准执行,作业农机具按照师市农机具技术检验要求执行。春播作业的农机具应与拖拉机同期完成技术检验,复播作业的农机具应于上茬作物收获前完成技术检验和核发农机作业许可证,由团镇自行合理安排; |
| 4.按照制订的格式自行印制农机作业许可证,核准后加盖公章免费发放,完成登记备案,并向各基层连队公布信息具体时间; |
| 5.连队做好辖区农机作业的监督和管理,连队结合种植面积合理划分农机作业区域,同条件的整条田,原则上不允许“一地多机”; |
| 6.对农机作业期间,农机作业质量、进度、服务等情况进行评比,评出“优秀机车”,在连队进行公示; |
| 7.加大农机作业监督管理力度,对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作业农机,一经发现,由连队及时上报团镇,会同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违法行为; |
| 8.成立农机作业质量验收小组,做好辖区内农机作业质量验收,连队要督促职工全程跟机查验作业质量,并向辖区基层连队公布作业质量监督电话。 |
| 21 | 行政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第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便民服务中心 | 1.本人向连队(社区)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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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 | 2.连队(社区)对本人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审核不通过,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公示无异议后报至团镇; |
| 3.团镇复审或终审;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领条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师市卫健委进行终审; |
| 4.将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奖励金成功的人员录入兵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应用平台并归档; |
| 5.经师市卫健委审核后,由团镇发放相关资金。 |
| 22 | 行政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各项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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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 | 2.指导各单位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职工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
| 3.做好活动资料留存并按要求上报。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第四十六条 | 应急管理局 |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 1.参照上级地震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属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做好与相关预案的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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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核后报师市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