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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ys16t-2021-00084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6-08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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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现代服务业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师市党委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师办公室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18

第一师阿拉尔市现代服务业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规范扶持政策,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到师市投资兴业,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重点扶持商贸商务、金融业、软件及信息服务、科技技术服务、文旅服务及产业、交通运输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并符合师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企业经营主体新落户师市辖区,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师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奖

(一)投资建设企业总部大楼、写字楼、酒店、餐饮美食街、城市商业综合体等项目的企业,参照“挂牌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税费及国家上缴部分”的标准,给予以下相应额度奖励:

1.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奖励企业,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2.投资4亿元-5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企业,给予80%奖励企业,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3.投资3亿元-4亿元(含4亿元)之间的企业,给予70%奖励企业,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4.投资2亿元-3亿元(含3亿元)之间的企业,给予60%奖励企业,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5.投资1亿元-2亿元(含2亿元)之间的企业,给予50%奖励企业,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二)投资建设文旅、涉农服务型(田园综合体)项目的企业,参照“挂牌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税费外”的标准,给予相应额度奖励(参照第三条,第一款);对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奖励。

(三)投资建设康养产业、民办教育机构、学前教育、特色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托育机构、民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市场、物流仓储中心等项目的企业,可以参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四条  企业落户经营贡献奖

(一)对新落户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行业100强及上市公司当年全口径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收入4亿元以上的企业,自在师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5年内按其对师市财政实际贡献额的100%奖励企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100%奖励个人。

(二)对新落户的企业,当年全口径缴税在4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收入实现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在师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师市经济发展的实际税收贡献额给予80%奖励企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师市留存部分给予80%奖励个人。

(三)对新落户的企业,当年全口径缴税在3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收入实现2.4亿元以上的企业,自在师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师市经济发展的实际税收贡献额给予70%奖励企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师市留存部分给予70%奖励个人。

(四)对新落户的企业,当年全口径缴税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收入实现1.6亿元以上的企业,自在师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师市经济发展的实际税收贡献额给予60%奖励企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师市留存部分给予60%奖励个人。

(五)对新落户的企业,当年全口径缴税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收入实现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在师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师市经济发展的实际税收贡献额给予50%奖励企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师市留存部分给予50%奖励个人。

(六)对新落户的企业,当年全口径缴税在5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收入实现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在师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师市经济发展的实际税收贡献额给予40%奖励企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师市留存部分给予40%奖励个人。

注:本条获得个人所得税奖励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等)必须在师市辖区内依法纳税,师市将对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上标准给予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时限为5年。

第五条  企业落户办公用房补助

对新落户师市的企业,可进驻师市投资促进中心,并享受房租、物业服务补助政策,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对新落户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及当年全口径缴税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收入实现4亿元以上的企业,自在师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物业费和房租费补助;

(二)对新落户的企业,当年全口径缴税在4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收入实现3亿元以上的企业,自在师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800平方米办公用房物业费和房租费补助;

(三)对新落户的企业,当年全口径缴税在3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收入实现2.4亿元以上的企业,自在师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600平方米办公用房物业费和房租费补助;

(四)对新落户的企业,当年全口径缴税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收入实现1.6亿元以上的企业,自在师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500平方米办公用房物业费和房租费补助;

(五)对新落户的企业,当年全口径缴税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收入实现8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在师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400平方米办公用房物业费和房租费补助;

(六)对新落户的企业,当年全口径缴税在5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收入实现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在师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300平方米办公用房物业费和房租费补助。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对师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七条  本政策不适用资质等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本政策资金的,或企业在5年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师市范围内的纳税义务、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师市将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将企业失信行为在“信用中国网”和“阿拉尔信用网”网站予以公示,且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师市年度财政预算,每半年兑付一次。

第十条  本政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师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师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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