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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3-03-16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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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经济发展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
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事项
1权限内临时使用草原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临时占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十公顷以上七十公顷以下的,由州、市(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七十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经济发展办公室辖区各连队20%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对权限内临时使用草原的审批手续进行核查;2.对通过临时使用草原审批的面积进行核查、测量,避免实际使用面积超出红线;3.使用年限进行排查,及时清退超出使用年限的草原。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社区1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对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性质进行核查;2.是否涉及占用农用地进行核查
3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发展办公室十六团新开岭镇1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建设用地性质进行核查;2.对新建项目用地进行监督审核。
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15%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检查建设项目与备案规模是否一致;2.是否符合控制箱详细规划中的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8年1月1日施行,2019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15%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核查;2.对主体单位的管理台账进行查看
6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15%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对辖区内施工单位施工计划进行检查,对于有夜间作业计划的单位检查否有夜间作业许可证;2.对建筑施工场所夜间作业开展检查。
7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9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5%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是否按审批许可的占用(挖掘)位置、面积和施工期限进行施工;2.是否与燃气部门、电力部门等管线单位现场对接交底和与产权单位沟通,施工中做到保护好地下管线的安全,严格规范操作规程,明火控制等;
8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九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社区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9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第二十六条:新增用户连接、使用特许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经城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连接、使用合同。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3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是否符合审批受理条件;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3.申请流程时限是否严格履行
10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附件:第101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使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15%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提供佐证材料是否齐全;2.核准的决定出具结果是否及时
1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是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2.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及时、合规。
12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停止供水的原因是否核查;2.是否严格落实《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执行3.审批
13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3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检查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程序、真实性是否合规。
1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5%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准入城镇污水排放的检测是否达标进行检查,准入条件、相关验证报告手续等是否齐全。
15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3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许可的程序审批是否合法合规。
1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检查施工现场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施工图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是否一致、有无违规操作;对验收项目进行抽查,是否存在违规验收。
1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18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辖区内公路桥梁、铺设电缆等设施进行抽查。
19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是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施工手续进行检查。
20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有违规立标、未经审批立标等问题。
2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辖区内作业农机进行查验驾驶证,是否有无证驾驶行为。
22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驾驶证。
  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辖区内作业农机进行查验驾驶证,是否有无证驾驶行为。
23拖拉机牌证的核发【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辖区内作业农机进行查验相关拍照,是否有无牌无证情况。
24农药经营许可【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辖区内农资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存在三无产品。
25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辖区内林草地情况,有无安全隐患。
26物业管理监督检查【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随机访问团镇居民,对物业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督促整改。
27农机作业质量检查【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作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自治区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没有作业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推荐性质量标准和农艺规范要求,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作业标准。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督促辖区内备案农机进行定期质检,随机抽查作业农机的质量检测合格证。
28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辖区内农机操作人员查验相关证件,是否存在违规操作、驾驶等问题。
2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
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检查,是否存在各项安全隐患。
30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31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辖区社区、连队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进行检查相关台账、居民知晓率等。
32价格监测【省级地方性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措施,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价格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机制。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影响、社会反应,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24小时价格监测。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定期对辖区商铺进行价格检测,是否存在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稳定的不法行为。
3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突工作进行检查。
3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部门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齐全。
35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和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经济发展办公室团安委会、各连队、社区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检查团安委会是否有地震应急预案,备案流程和管理方式是否正确。
乡镇级行政权力清单
1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批准【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1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辖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批准进行核查
2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承包审批材料档案,是否存在缺项和漏项。
3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社区15%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检查辖区内修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的批准手续是否齐全。
4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社区25%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调取处罚记录,抽取部分处罚事项进行回头看,检查处罚是否合规合法,处罚力度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整改是否到位。
5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社区10%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调取处罚记录,抽取部分处罚事项进行回头看,检查处罚是否合规合法,处罚力度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整改是否到位。
6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社区15%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调取处罚记录,抽取部分处罚事项进行回头看,检查处罚是否合规合法,处罚力度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整改是否到位。
7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社区25%1-2次/年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调取处罚记录,抽取部分处罚事项进行回头看,检查处罚是否合规合法,处罚力度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整改是否到位。
8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做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检查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实施时期的相应材料,是否达到使用行政强制的标准。
9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1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检查在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的相应材料,是否达到使用行政强制的标准。
10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15%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检查被行政强制执行的各项法律依据是否齐全;对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建设项目内容。
11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裁决调查、依据、审理、研究台账进行查看,对相应土地、林木、林地、草原进行实地查看调研,检查行政裁决的公正性。
12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3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责任单位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台账、资料检查,是否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3汛前安全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3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对责任单位的汛前安全检查工作台账、资料检查,是否建立汛前安全检查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4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3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1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3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16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六条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17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18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的确定【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19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15%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20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21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22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23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24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更正和换发、补发申请的审核【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25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的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26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27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28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29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0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1对申请因灾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2对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审核【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3权限内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5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备案【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6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7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核实【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1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8权限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其他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要求。”
《兵团团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稿)》中明确“团场规划的编制主体为团场,师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其开展具体编制工作,代管团场规划编制按(兵自然资电〔2019〕81 号)文件执行。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1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9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2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40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0年)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1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4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受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经济发展办公室各连队10%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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