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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ys12t-2021-00035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4-1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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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清单目录

序号职权  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承办机构
1行政确认特困人员认定《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第十条,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程序,由兵团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制定。

社会事务办公室
2行政确认临时救助对象认定【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社会事务办公室
3行政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社会事务办公室
4行政确认工伤认定【行政法规】《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社会事务办公室
5行政确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
  4.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第四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填写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在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申请人,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后,应向本人说明原因。
第五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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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确认医疗救助对象确认【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社会事务办公室
7行政确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09年)
第三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
  4.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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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发放【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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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政确认生育服务证核发【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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