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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ys12t-2021-00033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4-1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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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清单目录

序号职权  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承办机构
1行政检查辖区清真食品监督检查【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5年)
第十七条 凡进入自治区境内按照清真食品销售的食品,其经营者须持有生产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证明。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单位内设清真食堂的监督检查。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2行政检查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
第五条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字颜色、字体、大小、排列方式等用字规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一)单位名称、门牌、印章、证件、公文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文字书写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宣传标语;(三)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安全标语等;(四)在自治区内生产并在自治区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说明书等。
第十二条 使用外国文字书写名称、招牌、广告、告示和标志牌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社会事务办公室
3行政检查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经济发展办公室
4行政检查物业管理监督检查【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
5行政检查农机作业质量检查【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作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自治区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没有作业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推荐性质量标准和农艺规范要求,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作业标准。
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6行政检查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经济发展办公室
7行政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
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经济发展办公室
8行政检查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经济发展办公室
9行政检查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三条第一款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社会事务办公室
10行政检查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经济发展办公室
11行政检查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12行政检查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权的行为和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社会事务
办公室
13行政检查村(居)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团社会事务
办公室
14行政检查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经济发展
办公室
15行政检查汛前安全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团经济发展
办公室
16行政检查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团社会事务
办公室
17行政检查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社会事务
办公室
18行政检查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经济发展
办公室
19行政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团经济发展
办公室
20行政检查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六条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经济发展
办公室
21行政检查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经济发展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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