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十二团>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dys12t-2021-00030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4-12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行政裁决清单目录

序号职权  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承办机构
1行政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经济发展
办公室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