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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80-2021-00114 发布机构: 党委党校(行政学院)
生成日期: 2023-12-0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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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

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已经师市2021年第7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师办公室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5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实行“单位负责、社会监督、限定场所、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师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市爱卫会)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师市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

控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师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师市爱卫办)。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负责控烟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控烟工作:

(一)团镇(乡)、街道,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管理本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二)师市教育局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吸烟危害内容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课程;

(三)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师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四)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工作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五)师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文化娱乐市场、体育场所、星级宾馆酒店的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六)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场(店)的控烟工作,并做好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内部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的控烟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做好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加强控烟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八条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师市爱卫会应对无烟单位及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禁止吸烟场所

 

第九条  禁止在师市区域内的下列场所吸烟:

(一)党政机关、学校、医院;

(二)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活动基地;

(三)医疗机构的办公区、候诊区、诊治疗区和病房;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六)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七)宾馆、饭店、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公共服务场所;

(八)图书馆阅览室、档案馆(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九)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

(十)公共汽车、火车、客运车辆、飞机内及公共汽车、铁路、长途客运、机场的售票厅、候车(机)室;

(十一)林区、林地;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十条  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良好的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十一条  鼓励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三章  职责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销售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难以判断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禁止在户外和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禁止广播、影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烟草(或变相烟草)广告。

禁止各种形式的烟草制品促销活动。

禁止烟草制品生产方和销售方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赞助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文化、卫生健康、环保等行业以及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定期免费播放或者刊登吸烟危害健康的公益性宣传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师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所在单位,由师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师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阻碍控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师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控制吸烟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当国家、自治区公布最新适用师市控烟禁烟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等权威性文件时,本办法自动失效。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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