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l-2020-00006 | 发布机构: | 残疾人联合会 |
生成日期: | 2020-04-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政策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为不断改善师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兵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8〕39号)、《关于印发〈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兵残联发〔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师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师市、团镇(乡)、街道及各级残联组织坚持对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帮助残疾儿童最大程度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康复救助工作机制,着力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及时享受康复救助服务,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师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三、救助原则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大病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平衡,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标准明确、分类清晰、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精准救助。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保基本”的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事业,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
四、救助对象
(一)救助年龄范围
1.康复救助抢救性对象,主要为0-6岁(指申请康复救助年度 12月31日前不满7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含脑瘫)、智力、多重障碍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康复救助一般性对象,主要为7-14岁(指申请康复救助年度 12月31日前不满15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类别(含精神类残疾)、康复项目和救助标准,参照0-6岁残疾儿童执行。
(二)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或师市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价值,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4.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儿童、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参照标准: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申请救助上年度师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或被其他家庭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给予优先康复救助。
5.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其他救助政策。
五、救助内容
(一)康复服务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1.康复指导。包括康复咨询、评估、转介、家庭康复指导、心理辅导和家长培训等服务。
2.医疗康复。包括物理、言语心理和作业治疗等服务。
3.康复训练。包括行为干预、日常生活能力、运动能力、感知觉训练等服务。
(二)手术
由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
1.重度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补贴。
2.视力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为经过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视力残疾儿童补贴手术费。主要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
3.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为符合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给予矫形器装配补贴。主要是: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或后天因素导致肢体残疾情况。
(三)辅具适配
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配发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及助听辅助器具;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六、救助标准
(一)康复服务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一次性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低视力康复训练等费用补贴,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救助标准每人每年54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和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主要是康复评估、训练、教材、档案、设备、环境布置、家长和人员培训及购买服务等费用补贴,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救助标准每人每年12000元。
3.脑瘫儿童康复:主要是康复训练费用补贴 ,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救助标准每人每年13200元。
4.肢体残疾儿童康复:主要是康复评估、训练、教材、档案、设备、环境布置、家长和人员培训及购买服务等费用补贴,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每人每年12000元。
(二)手术
1.视力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手术费(含术前、术后检查费用)补贴每人每年12000元。
2.重度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每人补贴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产品购置费70000元,每人一次性补助手术费12000元(含术前、术后检查费),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补助14000元,之后每年康复训练参照听力残疾儿童补贴标准执行。
3.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手术费(含术前、术后检查费)补贴每人10000元,术后基本康复训练每人补贴6000元,术后视个体情况适配矫形器每人补贴1200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
(三)辅助器具适配
1.听力残疾儿童:为每名聋儿补贴7200元(验配数字型助听器2台,助听器补贴6000元,适配费1200元)。
2.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假肢:大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小腿假肢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根据专业评估机构意见,必要时更换。
矫形器: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600元,膝踝足矫形器每人每年补贴1200元。
其它肢体辅具: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肢体类基本辅助器具,根据残疾儿童实际需要适配。
3.视力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盲童配发盲杖,每人每年补贴600元;根据需要为低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每台助视器及调试评估和训练服务补贴1500元。
4.其它基本型辅助器具:每人每年补贴1500元。
(四)康复资金调剂
1.康复资金沉淀。因部分残疾儿童家庭放弃康复治疗训练;或未向师市残联报备批准自行到师市以外机构接受康复;或未向师市残联报备批准自费到非定点机构接受康复等情况,造成不符合本《细则》救助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导致中央、兵团和师市本级救助专项资金和部分康复资金沉淀。
2.调剂原则对象。充分盘活资金、发挥救助效用,防止发生“一方面专项资金沉淀,另一方面有些残疾儿童因资金不足导致康复不充分”。由师市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实际需要,将沉淀资金统筹使用,调剂增加给有迫切需求、积极康复、费用较高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残疾儿童使用,其中:符合本《细则》第四部分“救助对象”第二款第四条优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和家庭,优先享受调剂补助。
3.调剂资金幅度。由师市残联根据残疾类别等级、家庭经济收入、康复周期长短、综合费用开销等情况,在康复费用已超出本细则规定标准后考虑调剂。计算办法:以月为单位,以每月机构康复费用为单价乘以超过标准后的月数,计算调剂增加金额,且增加幅度最高不超过本《细则》该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的100%。最终调剂金额,由师市残联根据资金沉淀和残疾儿童家庭实际承担费用情况,准确计算后确定。
(五)困难生活补助
1.享受对象(0-14岁残疾儿童)。
第一梯队: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康复期间中断经济收入的单亲家庭;同一年度内去除各项救助后,实际承担残疾儿童康复医疗开支在家庭年收入1倍以上的;被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和其他特殊情况经济困难家庭,在康复期间享受师市财政给予的全额伙食、住宿和往返交通补贴。
第二梯队: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参照标准: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申请救助上年度师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在康复期间享受师市财政70%的伙食、住宿及全额往返交通补贴。(注: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商铺、大型农机具、家庭用车等高档消费品及投资经商等非困难家庭,不享受困难生活补贴。)
2.补助标准。
(1)伙食补贴。以报名进入康复机构和康复结束退出康复机构为时间节点,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0个月,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天师市给予50元伙食补贴。
(2)住宿补贴。在师市以外非医疗类康复机构或无床位费需自行租房,以报名进入康复机构和康复结束退出康复机构为时间节点,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0个月,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每人每天师市给予40元住宿补贴。
(3)交通补贴。在阿克苏地区以外康复的困难残疾儿童,乘坐汽车凭该儿童及1名家庭陪护人实名制机打汽车票报销往返车费;乘坐火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给该儿童及1名家庭陪护人按火车硬卧标准凭票报销往返交通费。同一年度内限补贴1次。(在康复机构所处城市日常交通费不在此补贴范围内。)
3.补助原则。杜绝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单亲家庭因陪护中断经济收入,在数月康复过程中生活困难,导致放弃残疾儿童康复。经基层单位审核把关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并向师市残联报备批准后,根据康复期间家庭经济收入实际情况,原则上按标准优先照顾最困难的第一梯队;之后,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按规定照顾第二梯队。如出现资金紧张,可由师市残联统筹安排,在原标准基础上按20%比例递减第二梯队补助金额,直至该项资金用完为止。
按照不低于本《细则》实施前上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政策)救助标准的原则,根据兵团专项补助资金、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医疗保障水平和康复救助综合因素(康复救助服务价格变动、不同年龄阶段、康复干预方式、康复周期长短、辅具适配品种等),建立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不断提高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救助标准和扩大救助范围。
七、救助程序
(一)残疾儿童筛查
师市各级残联要积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每年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康复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二)申请康复救助
1.评估。由兵团和师市定点康复医疗机构评估残疾儿童康复价值。
2.申请。
(1)填写申请。由基层残联指导残疾儿童监护人,本着自愿原则,根据评估转介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递交申请。持残疾儿童家庭户口本或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团镇(乡)、街道残联初审后,向师市残联递交申请审批表,并注明选择的定点康复机构。
(3)其他代办。监护人也可委托残疾儿童其他家庭成员、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和委托人与残疾儿童的关系;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职业;代理期间和委托事项;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名并摁指纹。
3.审批。
(1)审核申请。按照申请人“最多跑一次”的要求,由师市残联安排康复中心,指定专人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2)公示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审核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指导其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师市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康复医疗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评估。
(3)申诉答复。申请未能通过审核的,及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申请人对未能审核通过的原因有异议的,可通过原申报单位向师市残联提出申诉;也可直接向师市残联提出申诉,师市残联在收到申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4)优先救助。符合本《细则》第四部分“救助对象”第二款第四条优先救助条件残疾儿童家庭,由师市残联与民政等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对其申请给予优先救助。
(三)接受康复救助
1.康复登记。受助残疾儿童进入定点康复机构后,该机构要对受助残疾儿童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填写《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开展功能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建立完整的康复档案(一人一档),实施康复训练。
2.康复协议。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师市残联备案。协议须载明下列事项:
(1)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2)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4)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5)服务期限和地点。
(6)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
3.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服务机构严格按相关协议要求和内容,为收训的残疾儿童实施有针对性的康复服务项目,包括:康复咨询、评估训练、技术指导、康复医疗、效果评估和康复转介等。康复训练期间详细记录残疾儿童基本信息、评估、康复训练计划、目标、过程、家长培训指导、回访等。
4.康复时间。康复机构应根据残疾儿童个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康复服务,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个月。
5.康复录入。由师市残联和基层残联在救助工作完成后,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录入中国残联康复服务系统。
6.康复注销。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及时报告,师市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
(四)康复机构确定
1.人工耳蜗手术:由国家和兵团残联确定的定点机构组织实施。
2.视力残疾儿童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根据家长意愿,由师市残联转介具备手术能力的兵团残联定点机构和自治区残联定点机构;或由师市残联转介至师市具备手术能力的为定点医疗机构。
3.假肢和矫形器适配服务机构:由兵团残联假肢定点机构提供服务。
4.儿童助听器验配服务机构:由师市残联牵头会同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确定。
5.定点康复机构确定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就便、公开择优的原则予以确定。
(1)师市辖区内的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由师市残联牵头会同卫健委等部门共同确定。
(2)师市本地、阿克苏地区有相关定点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服务;
(3)本地无相关康复机构或不能成熟开展相关专业康复业务,导致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到上级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可向师市残联书面申请转介至疆内其他残联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救助;
(4)疆内定点机构未开展相关专业康复业务,导致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向师市残联书面申请疆内非定点但正规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救助;
(5)疆内无相关专业康复机构,导致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书面申请疆外正规专业康复机构异地康复救助,该机构须是当地省、市、区残联定点康复机构。
(五)康复效果评估
师市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监测和督查,建立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开展监护人满意度调查,尝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在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满每年规定时间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一般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目救助。
(六)康复费用结算
1.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1)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受助残疾儿童需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在纳入兵团医保范围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的,以及列入师市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进行结算。
(2)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结算。一般在受助残疾儿童享受医保或医疗救助结算一个月内,由师市残联针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剩余未结费用,参照本《细则》康复内容及标准,从上级下拨和师市本级专项经费中进行补助;并统筹师市本级专项经费,解决好康复期间经济困难家庭的生活补贴等费用问题。监护人要求或同意由康复服务机构提供的超出基本康复训练项目以外产生的费用,监护人需自费。师市残联只补助项目范围内产生的基本康复训练费用。
2.定点康复机构费用结算。经师市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师市本地和兵团、自治区残联系统定点康复机构,且与师市残联签定《康复协议》。在该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儿童的康复服务费用,先由师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师市残联,再由师市残联按本《细则》救助标准,与相关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结算。
3.自费康复家庭补助结算。书面申请并经师市残联审核同意:
(1)在年初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尚未下拨师市前,到疆内与师市残联签订协议的定点康复机构,积极或迫切为残疾儿童进行康复的家庭;
(2)到疆内上级残联定点但未与师市残联签订协议的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进行康复的家庭;
(3)确需到疆内非残联定点的专业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进行康复的家庭;
(4)确需到疆外所在省、市、区残联定点康复机构,为残疾儿童进行康复的家庭。
以上四类家庭,由监护人自费向康复机构交纳康复费用。待残疾儿童该年度康复周期结束后,由师市残联按本《细则》救助标准,将康复补助资金下拨至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再由基层残联和财政所向残疾儿童家庭进行补助。
4.康复自费补助审核。基层残联做好审核工作,由残疾儿童家庭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
(3)残联定点机构红头文件或非定点专业康复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合法性资质文件(属于儿童康复相关经营范围,从事肢体、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机构必须附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残疾儿童家庭与该康复机构签定的《康复协议书》;
(5)残疾儿童训练知情书;
(6)入院证明;
(7)康复评估报告(能体现功能情况);
(8)康复服务内容(治疗项目)
(9)康复小结或出院证(能体现康复效果);
(10)该康复机构出具的正规税务纸质发票;
(11)租房合同(在非医疗机构康复或确需租房);
(12)残疾儿童户口本复印件(如有残疾人证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13)残疾儿童一寸照片3张;
(14)医学诊断证明;
(15)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及银行卡信息。
5.辅助器具适配经费结算。兵团残联确定的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由其向师市残疾儿童提供相关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相关费用由师市残联按本《细则》救助标准,向该定点机构进行结算;其他辅助器具由师市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实际,按政府招标程序进行统一采购和结算。
6.定额或差额确定原则。受助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费用需要师市残联补助的部分,低于本《细则》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进行差额结算;高于本《细则》标准的,按本《细则》标准进行定额结算。
(七)康复统计汇总
师市残联应及时掌握辖区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填写《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统计汇总表》,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兵团残联。
(八)康复档案管理
师市残联及康复机构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档案管理,档案仅供残联系统和康复机构借阅使用,同时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残疾儿童相关信息,全程做好残疾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八、经费保障
(一)上级补助资金。每年中央和兵团下拨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资金、彩票公益金和部分残疾康复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师市将充分发挥上级补助资金的作用,作为师市抢救性对象0-6岁残疾儿童和部分一般性对象7-14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的重要经费保障。
(二)本级补助资金。在中央、兵团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师市人民政府作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责任主体,师市本级财政加大专项资金配套力度,根据各类残疾儿童家庭和康复实际情况,重点保障0-14岁困难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生活补助和部分一般性对象7-14岁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资金。在师市残联每年预算中给予安排,所发生费用从师市残联年度专项预算中列支。
(三)经费使用范围。救助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康复医疗、效果评估、教材购置、训练用品、辅助器具、助听器调试、假肢耳模制作、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家长培训、家庭指导、住宿交通及聘请康复教师的费用等各项开支。
(四)补助资金申报。每年11月20日前,师市残联向基层残联核对本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数据,汇总统计康复救助资金实际发生和使用情况;各基层残联向师市残联报送下一年度,残疾儿童实名制康复救助服务需求和资金预算,便于做好下一年度救助资金申报和预算编制。
(五)资金绩效考评。师市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的使用跟踪和绩效评价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专项资金汇总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按时上报兵团残联并抄送师市财政局。
九、康复机构
(一)定点康复机构类别。师市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为师市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经过一定条件和程序认定的公办医疗康复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及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儿童康复机构等。
(二)定点康复机构要求。
1.兵团、其他师市残联定点机构及自治区、各地州市残联定点机构,须与师市残联签订定点康复项目协议书。
2.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康复机构规范。
3.自愿申请成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项目的服务能力。
4.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和师市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标准,按规定的服务内容、流程、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5.对残疾人事业充满热情,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医疗、伤亡事故。
6.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三)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师市级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就便、公开择优的原则,由师市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共同确定,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专家进行遴选评审。定期向社会公布师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四)签订定点康复项目协议书。定点康复机构须与师市残联签订《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协议书》,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定点康复机构应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和师市残联的监督。
(五)定点康复机构资格取消。定点机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1.未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协议不符合规定
2.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资金。
3.额外收取救助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4.未按康复服务范围和康复技术规程提供康复服务。
5.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6.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7.擅自暂停或终止康复服务。
8.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9.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
10.违反康复救助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定点康复机构监管。师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对民办康复机构的支持力度,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运作模式及监管机制。师市残联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或检查,对未能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以保证残疾儿童得到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七)非定点康复机构。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的非定点康复机构,在资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要求与定点康复机构一致。
十、部门职责
(一)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掌握残疾儿童底数,摸清康复需求,评估康复价值,审核救助对象申请,做好康复推介服务。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宣传解读本《细则》康复救助政策,确保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救助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审批要求。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服务质量评估、限期整改退出等进行综合监管;对基层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和实操培训,充分调动和发挥团镇街道、连队(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保证残疾儿童得到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会同师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建立师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宣传部: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
(三)卫健委:负责师市辖区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建立新生儿及儿童致残性疾病和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开展残疾预防和康复宣传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各医疗机构做好婚前医学健康检查,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加大已婚育龄人群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有效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对残疾儿童进行实名制管理,与师市残联互相推送残疾儿童名单;师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现的残疾儿童及时向基层残联转介,实现师团两级残疾儿童信息及时共享。
(四)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统筹拨付及经费保障工作。
(五)民政局:负责安排基层民政对特困、低保和其他低收入或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家庭、被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家庭收留抚养残疾儿童的认定,落实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协调社会捐助资金,资助残疾儿童康复。
(六)教育局:对康复后有能力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服务,保障其在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或特殊学校随班就读;对无法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协助团镇、街道做好送教上门工作;选择试点学校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探索特殊教育管理机制,为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创造必要的学习环境。
(七)发展改革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支持社会力量投建康复机构,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机构服务价格机制。
(八)医疗保障局:负责对纳入兵团医保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医保价格收费及结算进行监督,按规定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残疾儿童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九)审计局: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行为。
(十)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社会资本康复服务机构准入、退出、信用、服务质量和收费价格的监督管理。
十一、附则
(一)本《细则》由师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兵团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调查表
2.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3.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
4.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统计汇总表
5.兵团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
6.兵团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7.师市困难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生活补助标准
附件1
兵团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调查表
基层残联调查员(签名): 手机: 年 月 日
儿童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儿童照片 | ||||||
民 族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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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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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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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姓名 |
| 与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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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名称 |
| 评估 方式 | □机构评估 □上门评估 | |||||||
评估结果 |
| 康复价值 | □有康复价值 □无康复价值 | |||||||
家庭详细地址 |
| 家长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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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言语 □智力 £肢体 □孤独症(多重残疾可多选) | |||||||||
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等级 | |||||||||
家庭经济情况 |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或残疾孤儿; □其他经济困难或低收入家庭; □被其他家庭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信息比对人: 信息比对单位(章): 年 月 日 | |||||||||
拟申请康复 救助项目 | 康复训练:□听障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视功能训练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 辅具适配:□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及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 □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及助听辅助器具 □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 □适配轮椅 □坐姿椅 □站立架 □助行器 □其它辅助器具 手 术:□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并进行基本康复训练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并进行康复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手术并进行康复训练 | |||||||||
参加康复意愿 | □有 □无 不参加原因: | |||||||||
拟申请康复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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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签字 |
| 评估人员签名 |
|
备注:1.家庭经济情况的审核由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后审核签字盖章。
2.评估时需提供监护人及残疾儿童户口本(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
3.此表一式三份,师市残联、基层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各一份。
附件2
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基层残联填报人: 手机: 年 月 日
儿童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照片 | |
民 族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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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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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 ||||
诊断机构名称 |
| 家长姓名 | 与儿童关系 |
| |
诊断结果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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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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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言语 □智力 £肢体 □孤独症 (多重可多选) | ||||
残疾等级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未定等级 | ||||
家庭经济情况 |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或残疾孤儿; □其他经济困难或低收入家庭; □被其他家庭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
信息比对人: 信息比对单位(章): 年 月 日 | ||||
申请康复 救助内容 | □基本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 □手术 □人工耳蜗植入 | ||||
申请的定点 康复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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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申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团镇街道残联审核意见 |
公 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师市残联 审批意见 |
公 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
备注:1.家庭经济情况的审核由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后审核盖章。
2.申请救助时监护人需提供户口本(居住证)、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3.此表一式三份,师市残联、基层残联、定点康复机构各一份。
附件3
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儿童姓名 |
| 性 别 | 男□ 女□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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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 儿童身份证号 |
| ||||
残疾证号 |
| 诊断机构 |
| 诊断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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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 与儿童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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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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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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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 听力□ 言语□ 智力□ 肢体□ 孤独症□(多重残疾可多选) | ||||||
接受救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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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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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申请康复救助项目 | 康复训练:□听障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视功能训练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 辅具适配:□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及盲杖等助视辅助器具 □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及助听辅助器具 □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 □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其它辅助器具 手 术:□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并进行基本康复训练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并进行康复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手术并进行康复训练 | ||||||
家长培训 | 是□ 参加培训 次 否□ | ||||||
满意度调查 | 非常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 ||||||
经费使用(元) | 康复训练 元,家长培训 元,康复教材 元,其他 元 合计 元。其中,家庭自付 元。 | ||||||
训练后去向 | 继续在训□ 普幼□ 普小□ 特教学校□ 其他□ | ||||||
监护人签字 |
|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定点康复机构填写,一份留存康复机构,一份报师市残联。
附件4
兵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统计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名称 | 视力残疾 儿童康复 | 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 | 肢体残疾 儿童康复 | 智力残疾 儿童康复 | 孤独症 儿童康复 | 肢体残疾 矫治手术 | 适配辅助 器具 | 植入人工 耳蜗 | 各项合计救助儿童数(名) |
各项合计救助资金数 (万元) | ||||||||
救助儿童数(名) | 救助资金(万元) | 救助儿童数 (名) | 救助资金 (万元) | 救助儿童数 (名) | 救助 资金 (万元) |
救助儿童数 (名)
| 救助 资金 (万元) |
救助儿童数 (名)
| 救助 资金 (万元) | 手术数(名) | 救助 资金 (万元) | 救助 人数 (名) | 救助 资金 (万元) | 手术数(名) | 救助 资金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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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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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由师市、团场残联逐级填写,汇总后报兵团残联。
附件5
兵团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服务目录
残疾类别 | 康复训练服务 |
听力言语残疾 | 认知能力训练 |
言语矫治 | |
听觉能力训练 | |
语言能力训练 | |
智力残疾 | 运动能力训练 |
感知能力训练 | |
认知能力训练 | |
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 |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 |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 |
感觉统合能力训练 | |
孤独症 | 运动能力训练 |
感知能力训练 | |
认知能力训练 | |
语言与沟通能力训练 | |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 |
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 |
感觉统合能力训练 | |
肢体残疾 | 运动治疗(PT) |
作业治疗(OT) | |
言语矫治(ST) | |
引导式教育训练 | |
视力残疾 | 视觉功能训练 |
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
附件6
兵团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
残疾类别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视力残疾 | 盲童 | 手术 | 治盲的各类手术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盲杖及生活自助具 | ||
定向行走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 ||
支持性服务 | 中途盲者心理疏导 | ||
低视力 儿童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各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 |
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 | ||
听力残疾 | 听力残疾儿童 | 人工耳蜗植入 手术及服务 | 植入人工耳蜗 |
助听器适配及服务 | 助听器(双耳)、其他助听辅助器具 | ||
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指导、心理辅导、 康复咨询等服务 | ||
肢体残疾 | 脑瘫及 肢体残疾 儿童 | 矫治手术 | 符合矫治手术适应征的相关手术 |
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 评估、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 | ||
运动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 | ||
智力残疾 | 智障儿童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 | ||
精神残疾 | 孤独症 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康复训练 |
支持性服务 | 儿童家长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等服务 |
附件7
师市困难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生活补助标准
优先顺序 | 家庭困难程度 | 伙食补贴 (元/天) | 食宿补贴 (元/天) | 交通补贴(元) | |
汽车 | 火车 及其它 | ||||
第一梯队 | 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康复期间中断经济收入的单亲家庭;同一年度内去除各项救助后,实际承担残疾儿童康复医疗开支在家庭年收入1倍以上的家庭;被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和其他特殊情况经济困难家庭。 | 50 | 40 | 凭票往返 全额 | 硬卧标准 往返全额 |
第二梯队 |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参照标准: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申请救助上年度师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 | 35 | 28 | 凭票往返 全额 | 硬卧标准 往返全额 |
备注 | 1.伙食补贴以报名进入康复机构和康复结束退出康复机构为时间节点,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0个月。 2.住宿补贴在师市以外非医疗类康复机构或无床位费需自行租房,以报名进入康复机构和康复结束退出康复机构为时间节点,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0个月。 3.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商铺、大型农机具、家庭用车等高档消费品及投资经商等非困难家庭,不享受困难生活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