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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哈密市、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情况的公示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2-06-17 18:10:56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1〕15号)要求,经哈密市、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食安委)的工作部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食安办)会同自治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评审组,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明查暗访)、走访座谈(含领导访谈)等方式对哈密市、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进行了省级初评。经综合评价认为,哈密市、乌鲁木齐市达到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自治区食安委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推荐哈密市、乌鲁木齐市作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提名城市并申请国家评价验收。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哈密市、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6月9日至6月23日(共1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文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实名向自治区食安办反映意见建议。反映情况须真实客观,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对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平文吉、李文博

电 话:0991-2818817

传 真:0991-2817309

邮 箱:xjspaqb@163.com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205室(邮编830004)

附件:1.哈密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情况

      2.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    

附件1

哈密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情况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1〕15号)要求,经哈密市人民政府申请,按照自治区食安委部署,自治区食安办牵头组成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审组,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对哈密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开展了省级初评。

一、省级初评组织实施情况

2022年4月21日,自治区食安委印发《乌鲁木齐市、哈密市创建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方案》。由自治区食安办牵头,会同食安委成员单位,组成省级评审组,下设资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评审人员由科技、教育、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粮食、畜牧、海关、银保监等12个部门37名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明查暗访)、走访座谈(含领导访谈)等方式对哈密市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客观评价,依据《评价细则》和《操作指南》,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建系统”)确定的评分标准,逐一评分。

(一)资料审查。2022年4月21日至5月底,资料评审组对哈密市上传至“创建系统”的文字、图像和视频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核实,提醒哈密市对相关材料进行补证。

(二)现场检查。2022年5月16日至20日,现场评审组20人赴哈密市通过明查、暗访两种形式,对该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屠宰企业、农业种植单位、农资经营单位、粮食收储企业、哨点医院、乡镇政府和基层监管单位开展了现场检查,共抽查点位90个,包括:明查点位60个,覆盖哈密全市2区1县、20类业态;暗访点位30个,覆盖哈密市1区1县、9类业态。

(三)走访座谈。现场评审组走访了哈密市创建示范点,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政府食品安全及创建工作总体陈述,针对访谈评分细则进行了问询,与哈密市党政领导和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进行了个别访谈,了解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党政同责落实情况,以及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情况。

二、哈密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哈密市创建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创建为民、创建惠民,建成一批示范引领项目,以点带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市食品安全状况持续向好,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连续三年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评为A级,创建工作成效明显。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

——高位推动抓组织。哈密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创建动员和推进大会,高位协调推进创建工作;出台《哈密市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清单》等文件,压实市县乡三级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确保各级各部门照单履责,凝聚强大的食品安全工作合力;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哈密市“十四五”规划纲要,写入党委和政府工作报告,每年向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跟踪督查、巡察、绩效考核,权重达3%;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将食品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着力推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系统谋划建机制。系统谋划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食安委主任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市、县(区)两级食安委、食安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综合协调作用,持续开展风险交流、信息通报等工作。制定出台餐厨垃圾处置、行刑衔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交流等制度。每年召开食安委会议,安排部署创建工作;每季度召开食安办会议,推动解决创建具体问题;定期督导检查,通报信息,推动各级各部门上下联动、协同发力。

(二)着力强化全链条监管

——关口前移控源头。一是净化产地环境。持续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排污企业在线监测,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及公示制度,全市重点企业污染排放及城镇污水处理达标率均为100%,防止发生耕地污染。强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废旧地膜回收率分别达90%、81%。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推行耕地分类管理。二是紧盯农业投入品。全面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建立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区,强化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严格农药兽药管理,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农药销售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兽药销售实现电子追溯管理。完善畜禽屠宰制度,全市大型规模养殖场配套设施率达100%,6家定点屠宰场(点)均依法出厂入市、批批检测。三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严格落实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储备粮管理办法,扎实开展出入库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的抽查监测,库存及新收获粮食质量监测,严把粮食收购、入库、储存、出库、销售等环节的质量安全关,严防问题原粮流入口粮市场。

——综合治理严过程。一是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评定率达100%,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二是扎实开展乳制品、肉制品、食品小作坊、食品标签标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规范化治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保健食品等各类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了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三是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每年春秋两季对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全市176所学校及幼儿园食堂“明厨亮灶”覆盖比例达到100%。四是落实冷链食品进疆“首站负责制”,严管严控冷链食品进疆陆路关口。持续优化提升冷链食品监管仓、储存场所、冷链车辆、生产经营末端疫情防控四项措施,全面落实人、物、环境同防与监测。推广运用新疆冷链食品追溯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首站赋码、物码相符、亮码销售”要求。五是全力保障集中供餐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制定“集体用餐配送工作规范”,抽调干部进驻集中医学观察点配餐企业,实施全时段、全流程现场监督检查。截至目前,安全保障集中配餐180余万份。

——立足问题防风险。一是科学制定抽检计划。全市近3年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量均超过5批次/千人,2019年、2020年、2021年抽检量分别为2884批次、3453批次、3156批次,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达100%,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全市设立食品化学污染物、致病菌监测网点4个,食源性疾病监测点50个,监测覆盖面达100%。开展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常规监测,及时准确上报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水平不断提高。二是有序开展风险交流。每年组织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召开食品安全形势会商和风险交流会议,通过对食品抽检、食用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12315”投诉举报等数据的交流分析,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在各大节日、食品消费高峰期发布消费警示,增强群众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三是不断完善应急处置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哈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明确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发挥各领域专家在应急处置中分析研判、风险评估等作用。将应急处置纳入智慧市监综合服务平台。2020年组织开展了哈密市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严惩重处强震慑。各监管部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有力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三年来共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661起,罚没款293万元;侦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36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0人,其中销售假冒名牌白酒案被市场监管总局列入首批全国十大典型案例。

——从严监管压主责。一是规范餐饮服务行为。实行“统一公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自查标准、统一登记台账、统一食品安全承诺”的“五统一”规范;针对不同主体的普通餐饮服务单位,印发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操作手册;将“放心餐饮”自我承诺延伸到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单位,开展“放心食堂”自我承诺。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线上培训、集中培训等形式,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在日常监管、“双随机”检查、专项整治等检查中,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三是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在“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的基础上,将承诺主体扩大到小型食品超市、便利店等经营业态中,全面推进“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四是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建立“政府引导、部门主导、企业参与”的保险工作推进机制,鼓励引导大型生产企业、学校、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分担作用。截至2021年,全市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单位217家,覆盖100%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和学校(幼儿园)食堂、85%以上的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累计保障金额达13.3亿元。

——多方参与促共治。构建“全媒体联动、全覆盖行动、多角度推动、多形式互动、深层次驱动”的社会多元力量共治共享生动局面。一是着力营造“各类节日重点宣、日常工作广泛宣、重点场所常态宣”浓厚食品安全氛围。二是着力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酒业协会、餐饮协会等制订出台行规行约。三是着力建设监管队伍,聘任食品安全监督员;建立社区、农村协管员队伍,引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四是着力畅通投诉举报,2019年以来,共受理食品类投诉举报953件,办结率达到100%。

(三)持续加强能力建设

——加大投入强支撑。市政府把食品安全以及创建工作作为民生实事的重要项目,将农产品质量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创建等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构筑投入保障长效机制。

——加强基层固根本。一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分层分级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达40学时以上。二是全市组建4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3个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29个涉农乡镇挂牌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形成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三是公安机关成立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建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化队伍,有力打击查处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示范引领提效能

——绿色发展守护“哈密净土”。依托哈密特有自然条件,强化产地环境保护,通过农业投入品减量行动等,切断污染源进入农田途径,坚持农业标准化生产,建设哈密瓜等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农产品生产基地达10.3万亩,占食用农产品种植面积的32%。

——常态下沉筑牢“哈密屏障”。市县两级监管干部经常下沉至基层一线,与基层干部混合编组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现场传帮带,提升基层干部业务能力,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筑牢食品安全屏障。

——监管创新彰显“哈密智慧”。建成智慧市监综合服务平台,指导天马超市建成全区首个“肉菜电子追溯体系平台”,积极打造阳光车间、阳光厨房,实现阳光监管、阳光共治。

——首站监管贡献“哈密力量”。统筹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把好冷链食品入疆陆路关口,落实“首站负责制”,严格落实即到即采即检、批批检测。

——聚焦网络订餐“双向推送”。强化政企双向合作,由网络订餐平台将消费者评价差、存在问题隐患的入网餐饮单位推送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市场监管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推送至网络订餐平台给予下线,待问题整改复查合格后再予以重新上线,已双向推送问题餐饮单位282家,实施下线处理85家,责令改正31家,立案8家。

——多措并举加强“主题宣传”。建成哈密市食品安全主题公园,创作《食安之歌》在全市推广播放,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五进”、“你点我检”、“诚信经营承诺”等宣传活动,形成常态化开展、群众参与度高的多元宣传态势。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坚持拉高线与守底线并重,深入开展“守查保”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着力聚焦群众关切。继续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展部门联合整治,严惩违法犯罪。深入开展“你点我检”、食品安全科普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着力提高各族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着力提升监管水平。充分运用科技创新赋能食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手段,在服务产业发展中解决好新业态、新消费模式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

——着力压实各方责任。坚持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社会共治责任同步推进,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树立一批尚德守法、诚信经营的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典范,引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省级初评意见

根据省级初评情况,评审组认为哈密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部署,严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创建为民、创建惠民,扎实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建成智慧监管、网络订餐双向推送等一批示范引领项目,有效提升了全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实现了“四个最严”和党政同责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等创建工作要求,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

附件2

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情况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食安办〔2021〕5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1〕15号)要求,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按照自治区食安委工作部署,自治区食安办牵头组成评审组,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以下简称《评价细则》)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对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开展了省级初评。

一、省级初评组织实施情况

2022年4月21日,自治区食安委印发《乌鲁木齐市、哈密市创建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方案》,成立评审组,下设资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评审人员由科技、教育、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粮食、畜牧、海关、银保监等12个部门37名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明查暗访)、走访座谈(含领导访谈)等方式对乌鲁木齐市创建工作开展了全面客观评价,依据《评价细则》和《操作指南》,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创建系统”)确定的评分标准,确定的评分标准,逐一评分。

(一)资料审查。2022年4月21日至5月底,资料评审组对乌鲁木齐市上传至“创建系统”的文字、图像和视频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核实,提醒乌鲁木齐市对相关材料进行补证。

(二)现场检查。2022年5月25日至31日,现场评审组赴乌鲁木齐市通过明查、暗访两种形式,对该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屠宰企业、农业种植单位、农资经营单位、粮食收储企业、哨点医院、乡镇政府和基层监管单位开展了现场检查,共抽查点位129个,包括:明查点位89个,覆盖乌鲁木齐市6区1县、20类业态;暗访点位40个,覆盖乌鲁木齐市4区、9类业态。

(三)走访座谈。现场评审组走访了乌鲁木齐的创建示范点,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政府食品安全及创建工作总体陈述,针对访谈评分细则进行了问询,与乌鲁木齐市党政领导和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进行了个别访谈,了解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党政同责落实情况,以及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情况。

二、省级初评情况

乌鲁木齐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把食品安全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摆在突出位置,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抓手,加强监管创新,强化风险治理,着力构建食品安全现代化监管体系,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保障能力,连续4年在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评为A级。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一)坚持党政同责,示范创建工作高位推动

——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全面落实党政同责,出台《乌鲁木齐市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和《乌鲁木齐市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细则》,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巡察和绩效考核,有力推动食品安全工作落实。

——强化创建组织领导。制定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组织部署创建工作,推动工作有效落实。市食安委统筹作用不断加强,增设市食安办副主任单位,充实综合协调力量;制定《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市食安委、市食安办及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市食安委每年召开全体会议,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重点工作;市食安办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专项工作。

——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制定《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文件,出台《学生“小饭桌”管理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管理规范》等5项市级地方标准;制定《乌鲁木齐市农(牧)家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乌鲁木齐市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行业评定标准》2项团体标准,为规范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行为奠定了基础。

(二)深化食品安全治理,全链条监管不断强化

——严格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持续开展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建立农药减量控害示范区、绿色防控融合示范区;强化农业生产全过程标准化管理,打造蔬菜生产专业乡镇2个、蔬菜种植专业村15个、千亩标准化蔬菜示范基地5个,蔬菜生产标准化率达90%以上。落实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确保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

——严格粮食质量安全治理。严格开展粮食收购、入库、出库等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建立完善市、县两级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未发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直接用于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实行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在产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一企一档”全部建立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报告率达100%,动态消除风险隐患。积极打造29家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点,充分发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带动示范效应,推动食品行业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严格落实冷链食品监管。建立完善冷链食品监管机制,推广使用新疆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部入驻系统,并充分利用该系统定期调度,开展追溯演练。在汇领鲜冷链基地建设高质量、高标准的冷链食品集中查验区,构建冷链食品报备、消杀、检测、追溯的闭环管理模式,实行集中首站赋码,实现了对冷链食品的全流程追溯管理,牢牢守住了全疆冷链食品的第一道关口。

(三)严密风险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范

——风险监测不断强化。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通报风险监测情况,研判解决主要问题,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区域协作能力。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2021年完成监测任务312份,对于监测结果异常数据,按照相关要求报送自治区疾控中心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食品抽检有序推进。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以上,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100%,在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覆盖率100%。加快推进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提升基层监管所、农贸市场、商超快速检测能力。

——风险交流及时到位。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警交流机制,组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专家库,市食安办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共同分析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研判风险程度,提出具体措施,做好风险隐患处置工作。

——应急处突能力提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应急预案制订情况,同步修订《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1年11月以桌面推演的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有效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四)着力问题整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有效遏制

——集中整治成效明显。针对保健食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未成年人食品、以及屠宰环节、生产环节非法添加等开展集中整治,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网络餐饮监管,不定期召开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及配送单位食品安全集体约谈会,签订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落实食材招标、校长陪餐等各项制度,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执法力度持续加强。持续开展“铁拳”行动,2019年至2021年全市办理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1801件,罚没款1963万余元,查办食品安全刑事案件56起,立案率、结案率均为100%。公安机关侦破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5人,收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1100余件。

(五)强化监管支撑,食品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市委、市政府持续加大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市本级预算,逐年加大投入,2019年以来全市共投入食品安全保障经费7431万元,有效保障了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机构建设、监管体系建设等工作。

——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视频会议、实地培训等方式,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市场监管干部每人每年学习40学时以上,培训覆盖率100%。农业农村部门建立了158人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855人的区(县)级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进一步筑牢了食品安全基础防线。

(六)社会共治共享,群众获得感持续提升

——大力开展创建宣传。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宣传工作方案》,统一制定创建宣传标语,拍摄宣传片、短视频,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平台开展创建宣传,打造食品安全示范点、开展食品安全“六进”活动,不断提升各族群众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率。全市共举办各类食品安全宣传活动2000余场次,张贴海报、标语6000余条,播放公益广告400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17.5万余份。

——食品安全责任险有保障。积极鼓励校园食堂、大型商超、大型餐饮、集中配餐企业、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等百姓关注多、涉及面广、风险隐患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全市投保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已达400余家。

——社会监督新渠道不断拓宽。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自我承诺,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面向全社会公开聘任44名食品安全监督员,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开展“你点我检”、“你我同查”活动,邀请消费者全程参与,及时消除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疑虑。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2020年以来共受理消费者食品类投诉举报16299件,均按时核查办结。

(七)示范引领显著,治理方式持续创新突破

——信用监管打破壁垒。加强对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的归集,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的详细“信用户口本”。试点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构建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信用风险分类专业模型,实现信用风险自动分类,实现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制定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方案,明确准出、准入范围条件。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开展工作对接5次,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3项,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科技创新持续推进。编撰食品加工产业技术创新清单,给予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激励食品企业创新,2020年以来辅导企业申报科技项目46个,争取经费支持1035万元;在食品安全领域,建成市级重点实验室7家,获得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35件。积极推进新疆电商双创孵化产品生产园项目,加速“食品+电商”产业综合体进程,建成后预计实现年产值50亿元,新增就业人数800-1000人。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有力保障。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保障机制,根据活动规模和供餐要求研究制定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到有目的保障、快准稳应急。每项保障任务中,均与接待单位签订《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第一责任人责任,增派快检人员,每日(餐)对食品及原料进行快速检测,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近年来,有效保障了亚欧博览会、食品博览会、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等20余次重大活动,实现了食品安全“零”事故。

——食品“抽”“检”分离探索建立。制定《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抽”“检”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探索运用“双随机”、信息化智控等手段,切断相关各方信息关联渠道,着力打造食品抽检全程“背靠背”管理模式,确保各环节信息真实性。在流通和餐饮业态,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实现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相分离,食品抽检的权威性、公平性、规范性和科学性不断提升。

(八)下一步工作建议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完善风险交流机制,提高风险研判和响应的及时性,增强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防控风险的联动性,形成科学、高效的风险防控机制。

——加强宣传引导,大力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持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积极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创建;通过多角度报道、全方位覆盖、立体化影响,抓住重要时间节点,以社会关注点、热点作为宣传的重点、亮点,做到宣传有温度、有内容、有受众、有共鸣,全面提升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

——突出工作重点,积极打造创建工作的特色亮点。要重点围绕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机制创新、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社会共治等国家部委关注的重点工作,加大创新力度,总结提炼好先进经验做法,形成体系成熟、措施具体、效果明显的创城品牌,带动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省级初评意见

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以来,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部署,以“实施食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和创新治理,实现了“四个最严”和党政同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等创建工作要求,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


终审:三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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