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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局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26 10:56:2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局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名称

权利类型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内容及标准

1

权限内围垦河道的审核

行政许可

法制审核内容:(一)是否属于水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法制审核标准:(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水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需要听证的;
(三)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且需要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2

权限内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立项的审查

行政许可

3

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

行政许可

4

权限内在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5

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6

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7

权限内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行政许可

8

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9

水利工程监理资质审查申报

行政许可

法制审核内容:(一)是否属于水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法制审核标准:(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水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需要听证的;
(三)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且需要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10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11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行政许可

12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13

水资源费征收

行政征收

法制审核内容:(一)是否属于水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法制审核标准:(一)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
(二)涉及人数众多或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
(三)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征收决定的。

14

水利工程验收

其他类

法制审核内容:(一)是否属于水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法制审核标准:涉及审核的,拟作出不予许可的,一律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纠纷处理全部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15

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管

其他类

16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的记录及监督管理

其他类

17

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其他类

18

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类

19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制审核内容:(一)是否属于水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法制审核标准:(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水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制审核内容:(一)是否属于水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法制审核标准:(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水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制审核内容:(一)是否属于水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法制审核标准:(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水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制审核内容:(一)是否属于水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法制审核标准:(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水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制审核内容:(一)是否属于水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法制审核标准:(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水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20

对拒不缴纳水资源费和拖延、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对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未经许可在河流、湖泊上扒口设泵取水及修筑临时设施取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对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凿井承建单位未按核准的凿井方案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未按调整的计划开采量、井点布局、开采层位开采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对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关停和水源替代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对取水申请未经审批,擅自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及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及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对不按规定报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和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对水库、水闸(引水枢纽)、水电站管理单位不服从水量调度和防汛抗旱调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对机动车擅自在堤顶、坝顶、戗台、水闸工作桥、渠岸、护堤上通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或者影响监测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对拒不缴纳、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对违法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对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对损毁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操作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正常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对违反防洪规划要求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河流或河道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河流或河道内对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及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未经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

行政强制

法制审核内容:(一)是否属于水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法制审核标准:(一)扣押、拍卖或依法处理违法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作出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决定的;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59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废渣等的清理

行政强制

60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61

对行洪障碍物和阻水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行政强制

62

对严重影响防洪,且擅自或未按审批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

行政强制


终审: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