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团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1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 | 对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其他文件】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3 | 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其他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结合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4 |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权的行为和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审议通过)第十七条: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5 | 对村(居)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6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7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拆除。 【法律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8 |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六条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这些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9 |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0 | 对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1 |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法律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转移到安全地带。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地方政府在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可以采取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措施。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2 | 对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 行政强制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3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4 | 对汛前安全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5 |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6 | 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7 | 对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8 | 对辖区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凡进入自治区境内按照清真食品销售的食品,其经营者须持有生产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证明。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19 |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第五条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0 |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防火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草原防火期内,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火情信息及时上报和处理。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1 | 对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包括防火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草原防火期内,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火情信息及时上报和处理。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2 | 对农机作业质量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作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或自治区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没有作业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推荐性质量标准和农艺规范要求,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作业标准。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23 | 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十三团幸福镇人民政府 |
终审:十三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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