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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13 19:42:1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师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5)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执法依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备注
1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对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墙、不做遮挡,停式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产生的污水、渣土不按规定处理、清运,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对不按规定要求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对不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9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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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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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2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3对建筑物或者建筑设施达不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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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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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6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7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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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9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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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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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2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3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4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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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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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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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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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9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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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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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2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3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4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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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212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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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212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37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21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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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对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养护不善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21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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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令第21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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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对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的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停热、停水、停气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1对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四十条、第七十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2对损坏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四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3对损坏燃气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五十四、第七十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4对损坏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5对单位自建供水管网系统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二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6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或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未经中间水池直接加压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7对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十八条、二十四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8对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0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1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2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3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4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5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6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7对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8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三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59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0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三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2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城乡规划法》( 2019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3对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或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出行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4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处罚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5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6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7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8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9对未密封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0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1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2021年12月24日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2对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2021年12月24日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3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2021年12月24日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4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〇四号2021年12月24日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5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未做硬化,对其他裸露场地未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进行集中堆放,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闭等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3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6对施工现场出口处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车辆未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3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7对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未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未及时修复路面;临时便道未进行硬化处理,并定时洒水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3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8对未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物料和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3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9对场地内堆存的建筑垃圾,未做有效覆盖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3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0对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3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1对向城镇建成区域内(除塔里木河)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2对在城镇建成区域内(除塔里木河)河道违规取土的处罚行政处罚《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3对特许经营者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擅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4对特许经营者超出特许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5对特许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许经营权证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6对特许经营者未按照协议约定移交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图纸、资料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有关用户的档案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7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8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9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90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9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92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93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许可行政许可《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9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许可行政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95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96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97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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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99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行政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100风景名胜区、自然遗址地内开展活动的审批行政许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2011年11月21日政府令第173号)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10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行政许可《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102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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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10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三十九号发布)第七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105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行政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第十四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106物业管理监督检查行政检查《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26日修正。《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五条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107城市雕塑管理权其他职权《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设部发布)第五条 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108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行政奖励《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109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110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行政奖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一师城市管理局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
11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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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