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1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催告责任:由医疗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医疗、生育保险费书面催缴通知书。 2.送达责任:催告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对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 |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划拨社会保险费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划拨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执行责任: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做出是否解除行执行决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登记的,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稽核。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逾期仍未按时足额缴纳或补足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工人数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稽核。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逾期仍未按时足额缴纳或补足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6 | 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医疗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稽核。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逾期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7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8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9 | 对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稽核。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逾期仍未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0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以及延迟缴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违反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1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2 |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该类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3 |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该类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4 | 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5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6 |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检查责任:对医疗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7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检查责任:对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8 | 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提交的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予以确认或不予以确认的决定(不予以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9 | 医疗救助待遇给付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保部门直接办理。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提交的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给付责任:按照流程向申请人支付医疗救助金。 | |
| 20 | 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 (七)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地方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9〕49号)编号8,定价项目医疗服务,定价内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定价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管理职责: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事项。 | |
| 21 | 拒不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2 | 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未将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缴费记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等医疗生育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履医疗生育保险法定职责;未将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缴费缴费记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记录等医疗生育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有违反医疗生育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3 | 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履行医疗生育保险法定职责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4 | 查阅、记录、复制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款第一项(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封存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执行责任: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做出是否解除封存决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5 | 兵团范围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缴 | 行政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医疗生育保险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参保人员工资申报区间,医疗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征收方式(按月征收)、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的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医疗生育保险工资申报表,包括起始年月、缴费人数、基数、利息、滞纳金、应缴额等,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申请审批表和医疗生育保险缓缴协议书。)并按参保人员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工资收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参保单位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资料。审查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的理由、期限和金额等。 3.征缴责任:作出医疗生育保险费核定决定,开具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收据;办理医疗生育保险补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 |
| 26 |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相关材料,确定其符合基本医疗可支付范围。 2.待遇结算责任:依据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结算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3.待遇支付责任:按时支付参保人员医疗报销费用。 | |
| 27 |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初审责任:审核参保人员生育费用相关材料,确定其符合生育基金可支付范围。 2.待遇结算责任:依据生育保险制度政策结算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3.待遇支付责任:按时支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报销费及生育津贴。 | |
| 28 | 医疗保障基金行政监督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检查责任:定期对医疗保障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9 | 社会保险政策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检查责任:根据政策出台、执行情况对医疗保障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2.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0 |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 | 行政确认 | 【规范性文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兵劳社险发〔2004〕26号) 第四条 在办理缴费年限时,应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表》,报本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缴费年限认定。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决定责任:根据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对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并根据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1 | 社会保险稽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 (三)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 兵团医疗保障局、师市医疗保障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医疗生育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稽核。 2.稽核检查责任:稽核部对立案稽核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稽核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实地稽核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稽核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复核责任:复核案件相关稽核文书,对案件违法违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逾期仍不缴纳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终审: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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